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華萊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類市場調查和商業分析、第43類餐館服務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3667026號“華萊士”、第6401793號“華萊士CNHLS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分別為第35類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第43類餐館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和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部分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部分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