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華佗醫藥公司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9:22:39
- 摘要
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并不接受商品批發零售服務項目上注冊商標的申請,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長期以來無法通過注冊商標積累商譽、凝聚資源,無法享有注冊商標才擁有的商業標識專用權及禁用權。諸如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內的很多藥品批發或零售企業只能通過在含義相近的3503群組項下的“替他人推銷”上申請注冊商標,以確定商標的標識形態。而第5類藥品卻始終不存在這種商標注冊障礙。
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并不接受商品批發零售服務項目上注冊商標的申請,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長期以來無法通過注冊商標積累商譽、凝聚資源,無法享有注冊商標才擁有的商業標識專用權及禁用權。諸如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內的很多藥品批發或零售企業只能通過在含義相近的3503群組項下的“替他人推銷”上申請注冊商標,以確定商標的標識形態。而第5類藥品卻始終不存在這種商標注冊障礙。
(3)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先、長期、大量和持續在藥品批發和零售服務上使用爭議商標,使得訴爭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形成穩定市場格局,并無證據證明華佗國藥公司早于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上實際使用了第5類引證商標一
河北華佗醫藥公司提供最早在藥品批發和零售服務上的使用證據為1980年,一審和評審認定的最早使用爭議商標證據為1994年,經過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先、長期、大量和持續在藥品批發和零售服務上使用爭議商標,爭議商標已經在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上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形成穩定市場格局。而華佗國藥公司提交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等證據不能證明其早于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藥品零售或批發、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等服務上使用引證商標,兩商標并存并不會破壞已有市場秩序,混淆社會公眾。
本案最為重要的爭議焦點是第5類藥品和第35類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是否類似。其判斷基礎依據之一就是2012年12月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認定,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與藥品原則上不類似。但二審判決直接認定整個《通知》違法,甚至拒絕評價誰在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上在先使用華佗商標,認定第5類藥品和第35類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構成類似。
針對二審法院判決,我們從商標注冊制度、立法原意、河北華佗醫藥公司在先長期使用證據等三方面論述第5類藥品和第35類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不構成類似。
本案爭議商標為第11995470號商標,商標注冊人為河北華佗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華佗醫藥公司)。河北華佗醫藥公司為知名藥品批發及零售企業,所注冊商標指定服務側重于第35類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華佗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為知名藥品生產企業,所注冊商標為第130962號,指定商品為第5類藥品商品。華佗國藥公司以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為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歷經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商標注冊、一審法院駁回華佗國藥公司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最高院再審改判撤銷二審判決的艱難歷程。
2012年12月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是為迎合尼斯分類修改,結合現有市場秩序,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特別是藥品和藥品批發零售分隔管理的實際,以及第5類藥品被國家強制注冊,而第35類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卻始終不允許注冊的現實狀況,審慎地作出的規范性文件,實質上用于解決商標注冊制缺陷可能對市場現有秩序破壞的問題,也為彌補長期以來客觀上不允許在商品批發或零售服務注冊商標導致的該類型企業商譽受損的問題。該通知明確認定,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與藥品原則上不類似。
2020年4月7日,上海某公司經委托四川某律師事務所向成都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后成都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公證員共同監督了購買花露水的過程及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員對所購花露水進行鑒定的情況,被訴侵權產品為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被訴侵權商品系東區某批發部銷售。2021年,上海某公司以東區某批發部銷售假冒其公司“六神”花露水(195ml)”產品為由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東區某批發部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2)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認定藥品批發或零售服務與藥品原則上不類似,且該通知一直為有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