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狀中,寧波博洋家紡公司認為,被告“運城薛博陽窗簾店”通過注冊與博洋商標近似的個體工商戶,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銷售侵犯寧波博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商標權的產品,侵權時間長,影響面廣,足以認定其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被告在使用與“博洋”近似的標識時,經營與原告同類產品,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寧波博洋家紡公司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商戶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與“博洋”字樣近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并予以變更登記;賠償其侵權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2萬元;商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