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為“”注冊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類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廠與某商貿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某廠將“”注冊商標有償許可某商貿公司使用,某商貿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2022年,某廠以某商貿公司自2021年1月2日開始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給付商標許可使用費及賠付違約金。某商貿公司辯稱,某廠近20年一直處于停產的狀態,某商貿公司經授權使用商標后對涉案商標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宣傳、培育,且某商貿公司于2021年也瀕臨倒閉,已提出協商解除許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給付許可使用費,但不同意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