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力幫”指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雕刻機;電錘;定子(機器部件);空氣壓縮機”。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692156號“立邦”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染料;顏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銷售領域等方面有較大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標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異顯著,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