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商標局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七個桔兒”為一支使用黃岡方言從事短視頻制作與宣傳的團隊,在抖音、快手、公眾號等平臺廣泛使用宣傳,異議人憑其“七個桔兒”知名度在“廣告宣傳”“餐廳”等相關領域開展商業活動,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媒體上展示商品”等服務與異議人在先使用服務具有密切關聯性。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難謂正當,亦易造成消費者誤認,故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