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之初,政務院于1950年7月28日通過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該條例采用了商標權注冊取得和先申請原則。隨后在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采用了強制注冊商標制度,即未注冊商標是不能使用的,而使用的商標應該是注冊商標,這就開啟了全面注冊時期。當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計劃,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地安排重大經濟活動,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方向。在這種全面注冊原則下,在針對商標的認知上,商標主要被當做管理對象來對待,管理色彩非常濃厚,這與當時中國經濟環境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