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企查查”與引證商標一、二“企查查”文字構成及呼叫完全相同,構成相同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人事管理咨詢、會計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在服務內容、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性。同時,根據申請人在案提交的所獲榮譽證書、媒體報道資料、戰略合作簽約儀式照片等證據可知,其“企查查”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服務提供主體存在一定關聯,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