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從實際生活來看,如果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并轉讓,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人就可能出現不同,使得消費者無法辨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