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0:23
- 摘要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
1、一般規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節選(2002年8月3日)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具體侵權行為的認定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選(1993年9月2日)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節選(1991年6月29日)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O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旅行社管理條例》節選(1996年10月15日)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全國家庭裝飾行業公約》節選(2001年8月24日)
第八條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二)施工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業名稱和商標;
(六)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權益;
(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規則。
>《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9年3月30日)
五、下列行為,屬于服務商標侵權行為:
(一)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的;
(二)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擅自將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服務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一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
上述行為主要是指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該服務行業所使用的、帶有他人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如餐飲業的餐具等);
(四)利用廣告、宣傳媒介或者其他引導消費的手段,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商標,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五)故意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工具、輔助設備、服務人員、介紹客戶(消費者)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侵權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帶有服務商標標識的物品等便利條件的。
六、《商標法》第38條(1)至(3)項以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未予明確的給他人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給他人服務商標專用權造成的損害包括損害的可能性。
七、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
(一)服務場所;
(二)服務招牌;
(三)服務工具;
(四)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
(五)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
(六)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
(七)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的標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在組裝的摩托車發動機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問題的批復》(1997年11月6日)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3日《關于重慶中意摩托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摩托車發動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重工商發[1997]2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12類摩托車及摩托車配件上的和“JIALING”商標,是中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的注冊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870214號、第716448號和717731號,分別刊登在第559期、第472期和第473期《商標公告》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O
生產者將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汽缸頭葉片等零部件用于組裝摩托車發動機時,如果零部件上的商標使用形式不會使消費者對發動機成品的產源產生誤認,則發動機生產者上述行為屬于正常使用商標的行為。
根據你局來函及所附材料,重慶中意摩托車有限公司在其組裝的發動機邊蓋上使用“JIAUNG”商標的行為(第三種商標使用情況),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該公司在發動機汽缸頭葉片上使用“JD”JJL”的行為(第一種、第二種商標使用情況),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三株菌+中草藥”文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批復》(1997年1。月16日)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6日《關于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藥”文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蘇工商標[1997]17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經查,使用在商品國際分類第5類藥品、醫用營養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圖形商標,已由濟南三株藥業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冊,注冊號為第832040號,刊登在第540期《商標公告》上,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你局來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蘇天寶藥業有限公司在第5類口服液商品包裝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藥”文字,既不是商標,又不是商品名稱,而是對該商品成分進行說明的文字。因此,不構成侵犯“三株”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偽問題的批復》(1997年10月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關于應以商標注冊人的鑒定作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認定的最終依據的請示》(浙工商標[1997]4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偽,應由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提請確認商標侵權問題的復函》(1997年8月21日)
海關總署監管司:
你司8月1日《關于提請確認商標侵權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商品過程中,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對非商標注冊人或非其授權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無論該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標,只要該商品屬于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他人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在合同、發票、貿易單證等該商品交易文書上擅自使用商標注冊人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關于呈請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換函及附件的報告》節選(1997年1月29日)
2.不正當競爭
任何個人或實體從事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如采用競爭對手的商業包裝、商業名稱、商業說明或商標、服務標志;在貿易過程中對其競爭對手的商業機構、商品或服務、或工商行為產生信譽不利影響的錯誤聲明;在貿易過程中,就制造程序、性質、特征、為其用途的適用性及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可能在公眾中產生錯誤導向的暗示或聲明等等,將被認定在從事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負責機構將加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違犯行為給予嚴厲制裁。
>《關于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節選(1996年10月8日)
第七條出口卷煙商標不得模仿國外已注冊的卷煙商標。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在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加強商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節選(1995年9月1日)
一、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各參展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嚴禁參展企業未經許可展出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樣品,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對外報價、成交;嚴禁將客戶提供的不能確定商標歸屬的樣品及非展品在展臺上擺放或用作宣傳,否則,一經查出所用商標屬侵權商標,將追究有關參展企業的責任。屬聯營或以代理銷售名義使用他人攤位參展的企業造成的侵權行為,其責任由參展企業和攤位所有人共同承擔。
四、在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對于檢查和經他人舉報發現的商標侵權行為,各主辦單位在調查核實后,應及時協助商標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將商標侵權行為、商標糾紛發生及處理情況通知有關組團單位;對于在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出現的難以判定和解決的商標糾紛,主辦單位應做好協調工作,要求當事人暫停與商標糾紛有關的展銷、洽談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所述“使用”問題的答復》(1995年6月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所述“使用”的請示》(浙工商標[1995]1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銷售發票、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在業務活動中的口頭使用,是否被視為“使用”,應當結合其他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旺仔棒棒冰有關問題的答復》(1998年7月30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標專用權的請示》(湘工商標函[1998]4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經查,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0類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標,是(臺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1137347號;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標,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業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870978號。上述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根據你局來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標標識,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業公司將“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樣實際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該商品從命名和公眾實際消費習慣來看,不屬于第32類的無酒精飲料,而屬于第30類的冰制品;并且該商品與(臺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137347號“旺仔”商標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類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國年鑒”注冊商標有關問題的批復》(1998年1月13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注冊商標“中國年鑒”被侵權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7]194號一)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16類期刊、書籍上的“中國年鑒”商標,是新華通訊社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805594號,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o
期刊、書籍屬于特殊商品,其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后,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僅以核準注冊商標的文字及其特定組合形式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年鑒”雖然包含“中國,,、“年鑒,,字詞,但與“中國年鑒”注冊商標特定的字體及組合形式有區別,兩商標不構成近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在經營活動領域使用“希望工程”名義加強管理的通知》節選(1996年11月6日)
二、“希望工程”名稱及其專用標志(圖案附后)的所有權屬中國青基會。該名稱、專用標志已由中國青基會申請商標注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其作為商標使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進口汽車散件組裝整車行為中有關商標問題的批復》(1995年11月24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利用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進口汽車散件組裝整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成工商發(1993)12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批準進口的汽車散件(包括汽車車身和發動機等),一般是用來維修或生產配套使用,不得直接用來組裝、生產汽車整車。使用合法途徑進口的汽車散件,尤其是帶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汽車散件,在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的情況下,組裝成帶有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汽車整車,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汽車生.產:、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也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關于個人合伙企業商標使用問題的批復》(1995年2月2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李風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組織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請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你局請示中所述,使用在滅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標,系由溫縣金香衛生制品廠注冊的,注冊人依法享有該商標專用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五節第三十二條規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溫縣金香衛生制品廠作為個人合伙企業,其合作期間注冊的“豫光”商標,應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標注冊人的名義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個合伙人單獨使用,更不得以其個人名義與他人或其他企業共同使用,否則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請求對有關商標法律問題進行解釋的請示〉的答復》(1995年3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請求對有關商標法律問題進行解釋的請示》[桂工商標廣字(1994)30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所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使用與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使用與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是使用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標識。第三種情況近年來發案率增加,情況也比較復雜,如偷盜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利用回收舊包裝制售假冒產品等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冊商標聲譽,以自己生產的商品冒充商標注冊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騙性。
根據你局請示中所述情況,擅自利用他人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空瓶,裝入其他酒的行為,應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依據其具體情節和后果,對達到假冒商品犯罪立案標準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1994年11月22日)
六、關于對“明知”和“應知”如何理解和操作的問題
經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及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是給商標專用權造成侵害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這種行為時,對以下情況,應判定經銷者為《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明知”或“應知”:
1.更改、掉換經銷商品上的商標而被當場查獲的;
2.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發票、賬目等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
6.專業公司大規模經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者商標侵權商品的;
7.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8.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
對于經銷者經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商標侵權商品為非明知、非應知的,應當告知其立即停止經銷該種商品,對于及時停止經銷該種商品的經銷者,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經銷者應當消除侵權商標標識,侵權商標商品不得再進入流通領域。
(與現行《商標法》規定不一致——編者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服裝與鈕扣等商品使用商標方式問題的答復》(1993年11月20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服裝使用商標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工商標處(93)52號文收悉,現答復如下:
服裝與鈕扣、拉鏈等服裝輔料既不屬同類商品,也不屬類似商品,且二類商品使用商標的方式不同。因此,服裝生產者在服裝的鈕扣、拉鏈等部位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服裝商標,或將他人生產的帶有合法商標的鈕扣、拉鏈等輔料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生產的服裝上以成品形式出售,均屬正常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是,如遇馳名商標沖突時,服裝與鈕扣、拉鏈等輔料屬于相關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個案處理的原則,根據使用效果、商標的知名度、造成的實際后果等因素依法處理。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通知》節選(1993年10月5日)
一、各類外貿和工貿企業,均不得以過去曾經“共用”過或曾為供貨單位等理由,不經注冊人許可,濫用他人注冊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拼裝、改裝汽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問題的答復》節選(1993年3月24日)
在汽車及其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的“東風”、“風神”、"AEOLUS”及風神圖形商標已由第二汽車制造廠在我局商標局注冊,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一些單位和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其拼裝、改裝的汽車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并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帶有“東風”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或涂改原整車合格證隨拼裝、改裝的汽車在市場上銷售。這種拼裝、改裝汽車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均達不到規定的標準,有的甚至是劣質汽車,這不僅對“東風”汽車商標的信譽造成惡劣影響,而且損害了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拼裝汽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列入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改裝生產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汽車,應與商標注冊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方可生產或銷售。凡通過非法手段印制或購買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或涂改原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隨拼裝、改裝汽車在市場上銷售的行為,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嚴肅查處侵犯“東風”和“風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通知》(1992年5月26日)
第二汽車制造廠在汽車及其配件上注冊的“東風”、“風神”商標享有很高信譽。最近,第二汽車制造廠調查了十七個省的四十八個地區,發現有上百家生產、經銷汽車零配件的企業和汽車維修企業,采取種種方式侵犯“東風”和“風神”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二汽車制造廠向國家工商局及有關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鑒于此案涉及面廣,問題也較嚴重,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生產、經銷的汽車及零配件上使用與“東風”、“風神”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包括在產品包裝上印制使用“東風”、“風神”及其圖形注冊商標的,要嚴格依法查處。有的應責令其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經有關部門鑒定確屬劣質汽車零配件的,要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1條的規定,予以銷毀。
二、對汽車零配件經銷或汽車維修企業為了推銷或經營汽車及配件,擅自將“東風”、“風神”及其圖形注冊商標作為招牌、廣告使用的,也屬商標侵權行為,亦應制止。
三、各地要對本地區的生產、經銷汽車及其零配件的企業和汽車維修企業進行商標法制教育,并組織他們自行檢查,凡有上述商標侵權行為的,應當停止侵權行為。自動檢查停止侵權行為的,叮不予追究,對故意侵權而又不改的,要嚴肅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關于依法使用、保護“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通知》節選(1992年4月15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農業部準許,擅自印制、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經銷假冒“綠色食品”食品的,皆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或假冒商標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機關依《商標法》予以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標在國外注冊的通知》節選(1990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廳委、外貿局:
目前,國內有的企業擅自持他人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造成部分進口商品商標使用混亂。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我國企業在國外注冊商標進行登記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29號)和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清理整頓各類對外經貿企業出口商品商標的通知》([89]外經貿管標字第222號)、《關于印發〈全國經貿系統出口商品商標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89]外經貿管標字第227號)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僅引起商標使用糾紛,而且影響正常的外貿出口秩序,給企業和我國的出口貿易造成嚴重損失。為加強對出口商品商標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二、持他人在我國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在國外注冊,未經國內注冊人同意在國內使用該商標的(包括定牌生產、印制商標等),視為商標侵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貿管理部門視情況撤銷其該項商品的出口經營權或按有關規定給予其他行政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天壇”家具商標問題的復函》(1989年12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21日《關于內外銷兩本賬中外銷商標用于內銷是否構成侵權的請示》文收悉。現答復如下:
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內外銷商品商標“兩本賬”,對其商標使用范圍的劃分,亦是按內外銷分開的原則予以處理的,即,商標核定用于外銷商品上的,轉為內銷時,未經內銷商品商標注冊人許可的,可認定為商標侵權,反之亦然。根據來函所述的情況,北京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在未征得“天壇”商標內銷注冊人北京天壇家具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國內市場銷售“天壇”家具,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大興縣復興鋼木家具廠將標有“天壇”商標的不合格出口圓凳在國內市場銷售,同樣侵犯了“天壇”商標內銷專用權,應依法予以處理。
請你局將該案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查處侵犯KAO花王商標專用權案件的函》(1989年4月20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轉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部《關于汕頭谷饒新美化工廠侵犯“KAO花王”商標案》的函。我局意見,日本花王株式會社使用在香皂、肥皂商品上的“KAO花王”商標已在我國注冊,受法律保護。汕頭谷饒新美化工廠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洗發水、護發素上使用“KAO花王”商標,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至于日本花王株式會社未能正確使用“KAO花王”注冊商標和未標明注冊標記的問題不應影響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及汕頭谷饒新美化工廠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請你局將我局意見轉告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我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就商標擴大使用范圍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復函》(1988年8月21日)
山東省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元月二十日詢問鳳凰煙商標的函悉。由于以前商品分類的原因,上海卷煙廠在卷煙上注冊了鳳凰商標;昆明雪茄煙廠在雪茄上亦注冊了鳳凰商標。現在卷煙、雪茄煙已屬于類似商品。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昆明雪茄廠只能在雪茄煙上享有鳳凰商標專用權。該廠擅自將鳳凰商標擴大到卷煙商品上,不僅超出了專用范圍,并且侵犯了上海卷煙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LUX、力士注冊商標的函》(1988年8月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楊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楊工商標字(88)第183號《關于一起商標權益糾紛的請示函》〈經研究認為:
簽于英國尤尼利弗公司在香皂、肥皂商品上使用的LUX、力士商標是馳名商標。上海百貨公司日用品批發部在與香皂、肥皂商品密切相關的皂盒上使用LUX、力士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因此,從保護馳名商標出發,對上海百貨公司日用品批發部使用LUX、力士商標的行為應予制止。請將上述意見轉告楊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問題的復函》(1988年2月29日)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標處2月10日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與同類不同組商品的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是否屬于侵權行為的函收悉,現答復如下:
現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分類表將商品劃分為類和組,是根據商品用途、原料等因素大體劃分的,不排除不同類,不同組的商品之間存在類似商品。具體商品之間是否屬于類似商品,由我局根據商品分類表和商品的生產、消費等因素予以確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來函所述商品:涂料與油漆,臺燈與鎮流器,我們目前不作為類似商品對待,因此,在涂料與油漆或者臺燈與鎮流器商品上,不同企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裝配自行車作零件出售問題的復函》(1987年12月8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用混雜自行車商標、零件配成整車出售開具零件發票問題處理意見的請示》(津工商檢字[1987]第36號文)收悉。我局同意你們所提的幾點處理意見。
近來,有些自行車零件商店和五交化商店,用各種商標的自行車正品、副品或者殘次零部件混合裝配成自行車套件,以自行車零件名義出售,再由購貨方組裝成車銷售給消費者。這種做法,對制造、銷售假冒、劣次商品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構成假冒商標行為,侵犯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因此,必須堅決制止,嚴肅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檢查、經常監督各名牌商品生產廠家嚴格把好產品質量關,特別要加強企業的自身管理,健全制度,嚴禁殘次的成品和零部件流入市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關于加強拼裝汽車管理的通知》節選(1987年9月9日)
一、各生產汽車企業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方可進行汽車生產和銷售活動:
(二)汽車產品所使用的商標,不得與他人的汽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更不得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生產汽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必須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依法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被許可人生產的汽車,質量必須達到商標注冊人生產的同類型車的質量水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就商品組別調整后造成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問題的復函》(1986年9月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市徐匯區工商行政管理局9月4日來人,反映“飛躍”商標問題,并請我局就有關問題予以答復意見如下:
使用在擴音機(第14類)商品上的飛躍商標,注冊人為上海無線電十八廠,注冊證號:100540o上海電視九廠在收音機(第14類)商品上注冊了飛躍商標,注冊證號:209433。由于注冊商標商品組別的變化,擴音機由原來的不同組歸為同組,同此,出現了兩個飛躍商標使用在同組的不同商品上,上海無線電十八廠和上海電視九廠都不應擅自在同一組內擴大使用商品的范圍。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上海電視九廠,未經上海無線電十八廠的許可,在擴音機上使用飛躍商標,不僅超出了規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并且侵犯了上海無線電十八廠飛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鑒于上海無線電十八廠與上海電視九廠同在上海地區,又是同屬一個公司的兩家企業,在飛躍商標使用上有著一定的歷史聯系,因此,雙方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商標糾紛,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
【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2002年10月12日)
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案例】
>奇偉公司訴騰達公司等在轉讓商標后仍然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同類產品侵犯商標權案節選
本案核心實屬公司法與反壟斷法的范疇。涉及商標部分可以歸納為商標轉讓后,轉讓人不得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同類產品。商標專用權的轉讓合同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關于公平、等價有償等基本原則,否則無效。
>徐德昌訴豐華圓珠筆公司因其與他人合伙生產同類產品損害公司利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案(有效)節選
公司職工擅自與他人合伙生產銷售假冒公司產品,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得以其根本違約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太陽城商場商標侵權糾紛案(有效)節選
原告大磨坊公司依法取得“大磨坊”商標專用權,被核準使用商品為面包。被告太陽城商場未經原告許可,用為原告產品設置的“大磨坊”面包專柜,經銷與“大磨坊”、面包外形一致的其他廠家面包,足以使消費者混淆不同廠家所生產的面包,導致消費者誤購,損害了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原告的利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侵權。使用商標的方法,商標權人有選擇的自由,被告因原告所供面包上并未有注冊商標的標識,且系散裝食品,否認自已有侵權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郭立文、哈爾濱磁化器廠訴高淳縣燈飾公司、南京東方玻璃總廠、南京悅東實業公司、昆明文化用品公司侵犯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法人名稱權糾紛案(有效)節選
未經商標注冊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法應分別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若發現產品是假冒產品,未進行銷售,不構成侵權,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龍泉縣寶劍廠訴龍泉縣萬字號寶劍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有效)節選
龍泉縣萬字號寶劍廠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其生產的寶劍上使用與龍泉縣寶劍廠注冊的“龍泉”、“龍鳳七星”寶劍相同的商標,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生產的“龍泉古劍”、“雙龍七井”、“雙鳳七井”寶劍及包裝物、產品說明書上使用與“龍泉”、“龍鳳七星”相近似的商標,亦屬侵權行為。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天津狗不理包子飲食(集團)公司訴哈爾濱市天龍閣飯店、高淵“狗不理”商標侵權糾紛案(有效)節選商標專用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我國《商標法》禁止他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違者承擔法律責任。作為飲食業飯店出售的包子,屬于一種特殊商品,消費者要區分哪個店是“狗不理”包子的經營者,主要就是根據經營者門前所懸掛的牌匾來辨別。在這種情況下,天龍閣飯店經營包子,門前懸掛“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即是對店內所謂“狗不理”包子所作出的一種廣告宣傳。由于廣告與營銷為一體,足以使消費者造成一種誤解。故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浙江宮寶藥業有限公司訴無錫金龍營養品廠以其注冊商標用于類似商品名稱侵犯商標權案(有效)節選
所謂的類似商品,是指相互之間由于商品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等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消費者會認為它們可能是相同來源的商品。判斷類似商品應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使用的《類似商品區分表》與實質標準。判斷類似商品的實質標準應是兩種商品具有相同之處,若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或一商品將另一商品商標用作商品名稱,可能導致消費者混同商品主體。正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需要商品學與消費者的心理學。特別是對于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品,即使該商品在商品學上與核定使用商品不屬類似商品,為了防止知名商標的淡化,在執行商標法中仍應予以禁止。兩種商品名稱、作用,銷售渠道具有相似之處,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
>浙江溫州貝貝膠鞋有限公司與江蘇貝貝集團公司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節選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貝貝公司享有“貝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注冊商標在江蘇省以至全國均有較大影響,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溫州貝貝公司在其生產的體操鞋上來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而且在產品包裝裝潢上除使用了與江蘇貝貝公司的“貝貝”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外,其產品包裝裝潢的圖案、顏色與江蘇貝貝公司產品包裝裝潢亦近似。上述行為不僅侵犯了江蘇貝貝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且對江蘇貝貝公司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萬通公司承辦的北京萬通市場作為商家,有義務對其商品的進貨渠道、所售商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其明知溫州貝貝公司的產品及包裝未正確使用其企業名稱、未標明產地,也未附產品合格證書,明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卻進行銷售,其行為侵犯了江蘇貝貝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后二審法院調解結案。
>西安市食品廠訴西安市紅星乳品廠等在其商標注冊后仍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及近似的包裝標識侵犯商標權案節選
“卡通”文字及圖案作為冰淇淋產品的標識,已經由原告西安市食品廠申請注冊為注冊商標,該廠對該商標依法享有專用權。三被告在原告已申請注冊了“卡通”商標后,仍然生產、銷售以“卡通”文字、圖案組合為商品標識的冰淇淋產品,且其商標標識與原告已注冊的商標文字、圖案完全相同或近似,因此其行為均已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