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證據分類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51:07
- 摘要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規定,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這些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是一致的。
《商標評審規則》第4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采取書面審理評審方式,當事人陳述的事實能否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完全在于當事人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全面、充分并具有說服力的書面證據。
同時,為了適應司法審查的需要,新《商標評審規則》參考汲取了訴訟法和證據法研究領域的最新成果,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在《商標評審規則》中單列證據規則一章,對商標評審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種類,舉證責任、免證責任、證據效力、質證、認證過程都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為公正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提供了程序保障。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規定,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證據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這些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是一致的。
1.書證,即作為證據的文書,是指以其內容、文字、符號、圖畫等來表達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其特征是它通過其表達或反映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常見的書證主要包括商標標識、與商品或服務商標有關的交易文書、商標注冊證明、廣告宣傳材料等。在以書面評審方式為主的商標評審程序中,書證起著重要作用,提供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與案件有密切關聯的書面證據,對支持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發揮著重要作用。
2.物證,即作為證據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規格、質量、特征等形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不帶有任何主觀內容。作為證據的物品都是有形物,既可以為人們所觀察,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比較。在某種情況下,同一物品同時能起到物證和書證的雙重作用。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常見的物證包括商標標識實物貼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等。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物證要求是,“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手段所反映出來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而發展起來的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其特征是以其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等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內容顯示需要借助科學儀器,并且它一般是以動態的內容來起證明作用的,因而它既有別于書證,又有別于物證。隨著現代廣告媒介的發展,音像產品、電影、電視、計算機互聯網絡已經成為商品和服務商標廣告宣傳的主要方式。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商品交易部分移到互聯網上進行,商標的宣傳和使用證據也逐漸向錄音、錄像、計算機信息方式轉變。由于視聽資料特有的易被編輯和修改的特性,對視聽資料證據的要求也就有特殊性。4.證人證言,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是指了解案情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陳述。
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況的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證言比較少見。當事人提供的“證言”多為合作企業、關系單位、主管部門等單位出具的關于當事人商標注冊和使用情況的書面意見。這些書面意見雖然以“證明”或“證言”形式出現,但從證人證言基本概念理解,這些證據,只能劃人書證一類。證人證言的使用一般遵循“言辭”、“直接”原則。由于在評審過程中證人證言主要以書面形式出現,公開評審方式又不能普遍適用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程序,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實際上很難確認。在商標評審過程中證人證言一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證據,只能同其他證據相互參照使用。
5.當事人陳述,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陳述主要是指當事人就評審請求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包括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和對方當事人主張案件事實的承認。表現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對己方證據的說明,對對方陳述事實、理由的承認和反駁,對對方證據的分析和駁斥,對案件法律適用情況的看法等。當事人的陳述是一種應用廣泛并且有較強證明力的證據形式。由于當事人與案件的審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而當事人的陳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虛假性。在評審程序中,當事人陳述還需要其他據相佐證,僅有當事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鑒定結論,是指由鑒定部門指派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從而得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結論。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可能需要鑒定的,般是因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存疑,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將存疑證據材料提交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論。鑒定費用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承擔。由于這種鑒定結論是由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只能作為一方證據提出,需要經過質證過程,對方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才能認定其證明效力。對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鑒定結論形式要求,《商標評審規則》第4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驗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