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取得商標的情況有哪些?-十象商標網
-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1-12 14:40:09
- 摘要
不正當取得商標的情況有哪些?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欺騙手段
《商標審查審理標準》指出,商標注冊申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欺騙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以欺詐手段取得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惡意注冊,謀取非法利益。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向商標行政主管部門虛構或者隱藏事實,提交偽造的申請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欺騙商標注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偽造申請書簽字;
(2)偽造、變更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書,或變更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書上的重要登記事項;
(3)偽造其他證明文件。
2.其他不正當手段
以欺騙手段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_其他不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商標審查標準》規定:這種情況是指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商標注冊人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誠信原則,損害公共利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和《商標法》的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判斷。本條所述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
(一)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個商標,與其他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與他人名稱、企業名稱、社會組織有爭議的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個商標.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獨特名稱、包裝、裝飾等構成相同或相似的;
(三)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明顯缺乏實際使用意圖;
(4)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其他情形。
商標注冊后,商標申請人既沒有實際使用行為,也沒有準備使用行為,只有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積極銷售商標,脅迫他人與貿易合作,或向他人索要高轉讓費、許可費、侵權賠償等行為,可以確定其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
爭議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不限于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還包括與爭議商標申請人串通或者有特定身份關系或者其他特定聯系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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