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6:28
- 摘要
商標注冊制度作為商標專有權取得的制度選擇,是發揮商標區別功能,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商標注冊制度作為商標專有權取得的制度選擇,是發揮商標區別功能,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各國商標注冊制度存在地域差異性的情況下,跨國商標注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實現。一種是完全維持各國的地域性差異現狀,由商標持有人自己直接向特定國家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此種情況下,能否獲得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即使存在獲得注冊的可能,但注冊程序通常繁瑣費時、成本高昂。另一種途徑是不同國家之間進行合作,通過訂立條約構建促進商標跨國注冊國際協調的制度安排,成員國以履行國際法義務的方式,按照規定的義務標準接受外國商標持有人的注冊商標,限制拒絕外國商標注冊的權限范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的克服地域差異阻礙,促進跨國商標注冊的簡便與權利獲得的確定性。因此,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概念的基內涵就是為協調各國商標注冊制度,促進跨國商標注冊有效實現,各國通過國際條約所構建的共同遵守的商標注冊制度規則。學者對對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的協調(harmonization)性質還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基本觀點是協調意味著對各國商標注冊進行統一(uniform),另一種基本觀點是減少沖突而盡可能取得一致。蓋勒(PaulEdwardGeller)曾用“零散碎片———拼縫被子———編織毯子”(patchwork-quilt-blanket)理論解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不同發展階段。他的這一理論也可以用來說明跨國商標注冊的國際協調制度的性質。在跨國商標開始的最初階段,各國采取各自獨立的商標注冊制度,也就是完全維持商標注冊地域性。在這一階段,各國商標注冊制度構成了零散的碎片,商標的注冊條件完全由主權國家自行決定,同一商標在各國的注冊與專有權的保護相互隔離,沒有直接的關聯性。與之相對的一個階段則是完全消除各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地域差異性,建立超越各國主權單一的商標注冊制度,各國商標注冊制度適用一致的商標注冊制度,就如同一塊完整無縫的毯子,此種制度下獲得單一商標注冊就能在所有國家獲得承認,因此能夠最大程度的便捷跨國商標注冊,降低注冊成本,保障商標專有權。這是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的終極發展目標。但是,由于主權概念的長期存在以及各國法律文化與傳統的現實差異,很難預見何時能夠實現這一制度目標。因此,在前述兩個階段之間存在一個無法逾越的發展階段,也就是跨國商標注冊的國際協調制度階段。在此階段中,各國仍保留各自獨立的商標注冊制度,但是也充分認識到跨國商標注冊對國際經貿活動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強協調彼此商標注冊的實體與程序規則,共同采納各國一致認可的規則,以減少各國商標差異沖突對跨國商標注冊的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商標注冊制度逐漸接近銜接,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的注冊與權利保護密切關聯。
因此,所謂的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并不是對各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全面統一,建立超越國家主權的單一商標注冊制度,而是通過訂立一系列的國際條約逐步縮小各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差異,擴大統一規則的適用,在一定范圍內實現注冊規則的統一,這也是本文中跨國商標注冊國際協調制度的基本特征。從跨國商標注冊協調制度的具體構建方式來看,可以是建立國別協調制度,針對各國商標注冊制度進行直接協調,加強彼此之間的銜接。也可以是建立集中化的(centralized)商標注冊制度,即建立單一的跨國商標注冊制度,但是由于各國的主權問題,目前這種集中方式只能限于商標注冊制度的某些方面(主要是注冊程序方面)的簡化,而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建立集中式的商標注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