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存在天然優勢,但也存在實踐經驗不足和因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0:36:09
- 摘要
綜上所述,動態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存在天然優勢,但也存在實踐經驗不足和因個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顯著性認定很難形成一個大致的慣例等障礙。對此應當在動態商標申請時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動態商標的特征作為綜合考量因素,其中應當重點考量的因素包括:通過動態商標運動說明判斷幾份關鍵幀的靜止圖像顏色和形態構成與產品核心標志是否存在聯系以及聯系深淺;動態商標的運動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運動周期;結合動態商標應用行業情況排除申請注冊的動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標法明確不予注冊的要素。
綜上所述,動態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存在天然優勢,但也存在實踐經驗不足和因個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顯著性認定很難形成一個大致的慣例等障礙。對此應當在動態商標申請時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動態商標的特征作為綜合考量因素,其中應當重點考量的因素包括:通過動態商標運動說明判斷幾份關鍵幀的靜止圖像顏色和形態構成與產品核心標志是否存在聯系以及聯系深淺;動態商標的運動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運動周期;結合動態商標應用行業情況排除申請注冊的動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標法明確不予注冊的要素。
顧名思義,動態連續性是指動態商標應當是由一系列連續的相關形象或圖像所組成。這里可以將這一段連續動畫分解成靜止的關鍵幀畫面,在規范動態商標申請注冊文件時可以適當借鑒專利法中對于帶有用戶圖形界面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保護申請文件要求。當然動態商標對于其動態運動的效果在判斷其顯著性時應當納入考量范圍,明顯不滿足動態性要求的標志不應當作為動態商標進行注冊。
動態商標因其特性相比于傳統商標更容易具有顯著性。在非傳統商標中,動態商標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因為與聲音、氣味、味覺和觸覺商標相比,它屬于可視性標志,與顏色商標相比,其不存在“耗盡”的爭議。
在我國現代化的森林資源管理'>管理上,其最終目標是建成自動化、智能化的林業產業。而就林業資源而言,不僅其生物數量巨大且其生物品種也五花八門,為了更好系統性地對其展開分析匯總,必須借助信息化的技術能力。目前許多區域范圍之內的相關職能單位,都將自身區域轄區之內的森林區域,進行了信息化建設工作,利用GIS技術建立了專屬自身區域的森林信息檔案,較好地開展了對林業資源的動態管理'>管理工作,確保我國林業資源管理'>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德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定義也是采取了一種比較包容的定義方式,但是其特殊之處在于定義的前半段強調商標顯著性與區別性,在定義后半段采用的是: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聲音商標、三維造型(包括商品或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10]德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定義并未限制非傳統商標中的動態商標,從此看來滿足顯著性等其他申請要件(包括書面形式提供圖示)的動態商標可以申請注冊。
(五)加強森林資源監測監管。建立林業智慧平臺,推廣使用林長制巡護系統,完善森林資源“一張圖”“一套數”動態監測體系,提高森林資源監測、預警、處置等信息化水平。
1.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監督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并統一發布有關信息。承擔林業和草原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動態商標變化時長具有周期性特點,但應當注意周期性的時間長短,因為這會影響對于顯著性的判斷。動態商標應當與宣傳動畫等相區分開,例如博納影業的宣傳動畫:首先呈現騰龍祥云的立體畫面,緊接著在云霧中由遠及近逐漸顯現博納影業的中英文版符號。在筆者看來,時長23秒鐘的影片開頭博納影業企業動畫不能夠作為動態商標進行保護,可以利用著作權對其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保護。因為其周期相對過長并且前半段騰龍祥云與作為企業動態商標起到的識別功能聯系較弱,消費者不會將這段動態畫面視為商標,下文將會對于動態商標顯著性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行詳細說明。
關于動態商標定義可以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定義只能被理解為構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作品必須符合該條規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該條規定的勞動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筆者認為對動態商標定義的精準把握也應當在符合《商標法》第8至12條的基礎注冊條件上通過動態商標的特征來確認是否構成動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