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蒸公司關于應當明確認定“梅蒸”商標被商標局核準在第25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4:45:05
- 摘要
二、一審已經明確認定,“梅蒸”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在服裝上,上訴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權的“梅蒸”注冊商標外,還將該商標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與“夢特嬌·梅蒸”標志一起使用。正是這種拆分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才侵犯了被上訴人博內特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冊商標不是依法使用注冊商標,故上海梅蒸公司關于應當明確認定“梅蒸商標被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服裝上使用”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不予采納。
二、一審已經明確認定,“梅蒸”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服裝'>服裝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在服裝'>服裝上,上訴人上海梅蒸公司除了使用取得使用權的“梅蒸”注冊商標外,還將該商標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標志,與“夢特嬌·梅蒸”標志一起使用。正是這種拆分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才侵犯了被上訴人博內特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指出的是,拆分使用注冊商標不是依法使用注冊商標,故上海梅蒸公司關于應當明確認定“梅蒸商標被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服裝'>服裝上使用”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不予采納。
商標的構成要素有很多,包括文字、圖形、拼音、英文、數字等等。申請商標注冊時,商標局會審查是否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那么,當遇到文字商標、拼音商標和英文商標是同一個含義時,如何判斷是否近似呢?
經過以上分析及列舉可以發現,漢字不同拼音相同的商標不近似,可以同時得到注冊。漢字或與漢字相似的漢字判定為近似,拼音與拼音近似的拼音判定為近似。外文商標只有與漢字形成對應意思時才判定為近似,否則不近似。
7.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使用的包裝袋和吊牌底色均為白色,中間有“梅蒸”商標,商標的漢字和拼音字母為黑體,花瓣圖形為紅色,商標下方為綠色橫條,橫條內有“HONGKONG”字樣,最下方是被告夢特嬌梅蒸公司的中、英文企業名稱。與原告博內特里公司使用的包裝袋相比,整體布局、底色、花瓣以及橫條的顏色都一致,文字有差別。
填好類別號之后,就要選擇查詢方式了,有六種,分別是:漢字、拼音、英語、數字、字頭就是一些拼音或者英文的縮寫或者首字母、圖形。要想準確判斷,比如商標包括好幾個元素,可以分開審查,如果有一種元素有近似商標,則整個商標都不能注冊。
2、商標分開注冊原則主要是指組合商標中的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元素單獨進行申請原則。這主要是由中國商標總局的注冊審核原則決定的。國家實行的是商標的各類元素分開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中文、英文、拼音、圖形等分別審查,其中任意一部分審核不通過將整個商標退回重新遞交申請。對于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它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整體被駁回。
四、引起本案侵權之訴的真正原因,是上訴人上海梅蒸公司和原審被告常熟豪特公司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服裝'>服裝上,將所謂的企業名稱“夢特嬌·梅蒸”作為標志使用,以及將“梅蒸”商標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等標志使用的行為。在服裝'>服裝上使用這兩個標志形成的圖案,由于與被上訴人博內特里公司的“夢特嬌”和,“MONTAGUT與花圖形”注冊商標近似,因此侵犯博內特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這兩個標志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冊商標,因此本案不存在關于“梅蒸”注冊商標的授權爭議,無需先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上海梅蒸公司關于本案應先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上訴理由,同樣不能成立。
【CNMO新聞】商標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能夠保障個人或者公司的合法權益,但是正所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總有一些人想利用商標的部分漏洞來賺取不義之財。不過,我國政府對于這些行為也一直都有打擊。近日,CNMO注意到,一家汽配公司因為搶注了谷愛凌拼音商標而被相關機構處罰。
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辯稱:“夢特嬌·梅蒸”是被告夢特嬌梅蒸公司的企業名稱簡稱,“梅蒸”商標是夢特嬌梅蒸公司授權本公司使用的注冊商標,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圖形,是“梅蒸”商標的組成部分。本公司在服裝'>服裝上標識“夢特嬌·梅蒸”,是向社會公眾告知“梅蒸”注冊商標的持有人,不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本公司既有權使用“梅蒸”注冊商標,當然也有權使用這個注冊商標的任何組成部分。在銷售過程中,本公司某些售貨員可能將授權企業名稱的簡稱寫成“夢特嬌”,這是不慎重的,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做過處理,本公司也進行了改正。本公司與其他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不同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