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以判定成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4:13:46
- 摘要
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以判定成立“商標性使用”為前提,之后再對平面商標與立體使用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存在混淆可能性進行判定。即在平面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可以被識別為立體的商標性使用,起到了區分和識別功能時,才能夠進一步去判斷其他的立體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以判定成立“商標性使用”為前提,之后再對平面商標與立體使用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存在混淆可能性進行判定。即在平面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可以被識別為立體的商標性使用,起到了區分和識別功能時,才能夠進一步去判斷其他的立體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志,又可稱為立體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志。以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三維標志商標作為商標的一種特殊形式,在申請注冊時其形式審查除完成一般商標審查內容外,還需審查確認該申請為“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例如某明信片封面,其外觀圖像可能為立體效果圖,而明信片本身并非三維形狀,不可以用作三維標志商標注冊。如果未聲明“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即便商標圖樣含有多面視圖或者是立體效果圖,也應按非三維標志商標審查。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是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志。關于商標“相同”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2017年施行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認為:商品包裝'>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形狀為基本的幾何立體形狀等,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缺乏顯著特征。實務中,獨特的包裝設計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需獨立判斷,“獨特”或者“非通常”的標準不盡相同,相關公眾的認知也是在不斷變化的,這種不斷變化的過程體現在商標由固有顯著性不強,無法滿足注冊要求,到因使用而具有獲得顯著性的變化過程。例如費列羅巧克力立體造型“”中,申請商標的獨特創意已經使之成為產品的一種標志性設計,使得消費者在看到申請商標后就能夠清楚地判斷出該商標所附著商品的來源,申請商標已經具有了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3]
(三)三維標志,即能夠通過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形狀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例如,可口可樂的玻璃瓶外形。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稱為立體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