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3:02:09
- 摘要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是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志。關于商標“相同”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是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志。關于商標“相同”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1.與侵權人協商解決問題。主要是向侵權人解釋你對商標有商標權。你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商標權,造成了什么損失。你應該停止侵權和賠償,你也可以協商如何賠償。
對于相同商標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以下簡稱2020年《刑事解釋(三)》),相同商標是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10]司法實踐中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在認定上較為簡單。更多的爭議在于如何認定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56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大家一定會問什么是合理的開支?哪些屬于合理的開支范圍?對此,《審理商標的解釋》第17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在審判實踐中,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一般包括:
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這種侵權的主體都是商品經銷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權。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的時候。賠償責任可以免除。《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貨物合法取得并解釋供應商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糾紛案件。侵權人可以被判處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也可以處以罰款,沒收侵權貨物。專門生產侵權商品的偽造商標和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產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金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人民法院不再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給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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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起訴2年以上。人民法院在起訴過程中繼續侵權的,應當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兩年。《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審理商標的解釋》第16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