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福娃”商標案歷時兩年見分曉-名品商標買賣網
- 作者: 商標買賣專家 發布時間:2024-01-12 16:14:27
- 摘要
河南省自然人宋某于2014年10月提出購買注冊申請福娃商標,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第33類商品上,從此之后便引發了一系列的商標問題。
福娃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吉祥物,設計者是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韓美林老師,福娃以其憨厚可愛的形象迅速走紅中國,在奧運會結束后的一段時間內,熱度也未減。
河南省自然人宋某于2014年10月提出購買注冊申請“福娃”商標,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第33類商品上,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駁回了系爭商標的購買注冊申請。宋某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6年,商評委在此提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的購買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宋某便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那么“福娃”商標為何會掀起這么大的波瀾呢?這也令人聯想到一個問題:特殊標志專用期屆滿后,他人能否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購買注冊及使用?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1729號行政判決書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觀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特殊標志“福娃”的專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屆滿,到期后奧組委未提出延期申請,因此“福娃”已不再作為特殊標志予以保護。雖然系爭商標標識與特殊標志“福娃”相同,但系爭商標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6年才提出購買注冊申請,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奧運會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別較大,故系爭商標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會使公眾認為與其與奧運會或吉祥物“福娃”相關,從而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同時,系爭商標本身不會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的上訴。
如果您有任何關于商標的疑問或疑慮、買賣商標、商標買賣等都可以選擇浙江名品商標買賣網,商標局備案正規商標代理機構,16年專業沉淀,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您可以撥打24小時客服熱線:188-6830-6888,也可以登陸浙江名品商標買賣網www.xyhongyu.cn挑選您所心儀的商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