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案件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4:27
- 摘要
(1)注意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送達的區別(2)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3)商標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時的異議期限(4)關于異議審查員回避制度
(1)注意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送達的區別
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比較粗略,但是在被異議或被爭議的商標為多人共有時,提交材料的數量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體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商標法實施條例》十六條規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據此可以推定,商標異議書副本只有一份,那么當被異議人為共有人時,商標異議書送達給共有人的代表人。對于被爭議商標所有人為多人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在這里沒有規定副本應該提交給誰,但是明確說明了“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囚此此時的商標評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份數也是同共有人數量相等而非一份。
(2)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因為《商標法》對于提出異議作出了具體的時間限制,因此在有限的時間內搜集盡可能多的證明材料成為異議成功的關鍵和難點。為了爭取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異議,適當的做法是就現有的證據先提交異議申請,然后再補充有關的證據材料。相關法律法規為使當事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申請或異議答辯材料,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該條款需要注意之處在于:“應當聲明”,即如果當事人未在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的,不再享有在規定期限內補交證據材料的權利。目前學界對于這一規定具有定爭議,有的認為“應當聲明”的規定是非強制性的,不能因為當事人未作聲明而剝奪其補充證據材料的權利。但根據法理學和法律事務的分析,“應當”具有必須之意。這一點在《刑事訴訟法》中體現得最為明顯,所有規定應當如何的法條,在實務中都按照必須的含義來理解操作。因此,馳名商標所有權人在提出異議的時候,應在申請書中聲明。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商標局在收到異議補充證據材料前發送答辯通知書、商標異議書副本或作出裁定,還能為自己全面地收集證據爭取一定的時間。(3)商標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時的異議期限
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節假日時的異議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慣例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期限的規定,我們可以作出推斷。如果商標異議期限最后一日是節假日,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關于異議審查員回避制度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商標異議審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三)與商標異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這條規定為維護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權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回避范圍規定得過于粗略,對于回避制度中的很多內容都沒有規定,如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時間、形式;應該向誰提出;通過何種方式決定是否應當回避;審查員應當回避但沒有回避的法律后果;審查員在回避之前的工作是否仍然有效等。實踐中,對于回避制度,我們也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進行分析。申請人要求審查員回避的,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前向商標局局長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進行審查,并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作出決定。對審查員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該案件審理結論無效,應當重新審理。審查員被決定不必回避的,其回避之前的審理,應當有效;審查員被決定回避的,則其回避之前的審理應當重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