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用語用字的規范要求十象商標官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3:54:28
- 摘要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它充斥在街頭巷尾和各種社會傳播媒介,折射出企業投資人的文化層次和志趣傾向,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的健康度。因此,企業在確定名稱時應符合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
(1)企業名稱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
(3)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有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了例外情形,即準予高等院校出版社企業法人名稱中使用高等院校名稱(事業單位法人名稱)。
(6)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既不得含有另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名稱,也不得含有另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名稱,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7)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它充斥在街頭巷尾和各種社會傳播媒介,折射出企業投資人的文化層次和志趣傾向,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的健康度。因此,企業在確定名稱時應符合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
曾有一個時期,社會上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內容的企業名稱泛濫、蔓延。從1995年開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了清理企業名稱中不良文化現象的行動,抓住重點環節,對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格調低級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內容或色彩、違背少數民族習俗或帶有民族歧視內容、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或誤解等企業名稱進行了全面清理,社會反映很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于1996年發出《關于規范企業名稱和商標、廣告用字的通知》,對企業名稱中存在的用字不規范、濫用“洋”名稱、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等現象加強規范和管理,進行正面引導。
(8)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
(9)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