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5415889號“信得糧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_十象買商標網
- 作者: 十象買商標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3:16:49
- 摘要
申請人于2021年04月17日對第45415889號“信得糧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2793460號“信得科技”商
申請人于2021年04月17日對第45415889號“信得糧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2793460號“信得科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56683號“信得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二的復制摹仿和翻譯,容易誤導公眾。爭議商標的注冊買賣使用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馳名商標批復;榮譽證明;宣傳冊;產品圖片、辦公場所圖片、印有引證商標標識的物品圖片;經銷合同和發票等。
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04月14日申請注冊買賣,2021年03月07日核準注冊買賣,核定使用在第29類“干食用菌;食用調和油;加工過的核桃;花生漿;干香菇;干茶樹菇”商品上。
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買賣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9類豬肉等商品、第5類獸藥等商品上,現均為有效注冊買賣商標。
3、我局于2012年12月31日在案件管理程序中認定,申請人使用在第5類獸藥、獸醫用制劑商品上的“信得及圖”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證據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豬肉、獸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及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雖然我局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2012年曾受保護的事實予以認可,但申請人在本案中并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合理期限內,其使用引證商標二的經濟指標、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充分舉證,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二經宣傳使用持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獸藥、獸醫用制劑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及銷售渠道等方面區別明顯,爭議商標的注冊買賣使用應不致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買賣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的商號“信得”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涉及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商號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所屬行業領域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尚無充分理由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買賣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買賣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的規定。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認可。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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