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都有哪些不同分類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46:54
- 摘要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二)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三)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四)視覺商標和非視覺商標(五)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研究商標的分類,可以幫助我們深入認識商標的特點、用途,有利于對各項具體商標制度的學習。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商標分為不同的種類。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使用于商品上,用于識別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商標。所謂使用于商品上,是指將商標標識貼附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標簽等之上。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商品展銷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屬于商標使用。
服務商標是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①直接使用于服務,如使用于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的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與服務相關的配套用具以及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②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中。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第三產業如餐飲住宿、教育培訓、金融保險、交通運輸、信息傳輸、房地產經營、各種咨詢服務、家政服務等迅速發展,服務商標的使用將會越來越廣泛,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二)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本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商標。凡該集體組織的成員皆可申請使用該集體商標,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但使用人必須保證其產品或服務符合規定的質量。集體商標的意義在于向消費者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生產的商品、提供的服務具有相同的質量和規格,如“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有利于農民聯合起來闖市場。日本為了發展農村經濟,近年亦大力發展區域團體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材料、制作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如國際羊毛局的純羊毛證明商標,我國的“安溪鐵觀音”“庫爾勒香梨”等。證明商標只能由具備對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證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證明商標,其他產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要求條件的經營者都可以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的意義在于向消費者表明其產品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
我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
相對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經營者自己申請注冊供自己使用的商標是普通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商標可以自由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轉讓有主體資格的限制,許可使用也受規定條件的限制,如不能許可非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集體商標,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證明商標要求的質量標準。
(三)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一組近似商標。注冊聯合商標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防止他人仿冒。因此,從理論上說,允許注冊聯合商標,應豁免對聯合商標的使用要求,即只要主商標符合使用要求,就不能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聯合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注冊防御商標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防止他人搶注。從理論上說,允許注冊防御商標,應豁免對防御商標的使用要求,即只要主商標符合使用要求,就不能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撤銷防御商標。一般來說,只有知名度高的商標才可以注冊防御商標保護其主商標,普通商標不應允許注冊防御商標。
主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應一并轉讓,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通過轉讓以外的其他方式移轉商標權的,應遵守同一原則。
有觀點認為,在承認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情況下,沒有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的必要,法律也沒有承認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的必要。但是,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首先要認定尋求保護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其次要根據該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確定跨類保護的范圍,這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相時而言,承認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制度,讓權利人自己根據需要通過申請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具有保護范圍清楚、明確的優點。由于注冊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強化對主商標的保護,因此,只要主商標符合使用的要求,就應認為其符合使用的要求。
(四)視覺商標和非視覺商標
視覺商標是指商標標識是由可視性標識,如文字、圖形、顏色、三維標志等組成的商標。又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和動態商標。
非視覺商標主要有聲音商標、味覺商標和觸覺商標。我國2013年《商標法》增加了聲音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同時刪除了對商標標識“可視性”的要求。但是,我國目前尚未準許味覺商標、觸覺商標和動態商標注冊。
(五)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是依法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2013年《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注冊人要在超出注冊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商標權,需要另行申請注冊。
未注冊商標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可以使用,并可基于使用所產生的影響和商譽,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的相應保護。如,提出異議、阻止他人搶注的權利;申請宣告他人商標注冊無效的權利;在商標被他人注冊,且撤銷權消滅以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先用權);制止他人假冒等。但是,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能對他人提起侵權之訴,除未注冊馳名商標外,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滿五年后,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能再申請宣告注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