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的法律保護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42:42
- 摘要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名牌的保護(二)商標法對名牌的保護(三)侵權法對名牌的保護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保護名牌的法律、法規,在此情況下,名牌的擁有者可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商標法律制度、侵權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名牌。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名牌的保護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名牌的擁有者可以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名牌。
(二)商標法對名牌的保護
商標注冊人可以運用商標法關于保護商標權和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名牌。(詳見小編第五章)
(三)侵權法對名牌的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擅自使用他人名牌的行為,是侵犯名牌擁有者名譽權、榮譽權的一種形式,名牌的擁有者可以運用侵權法律制度保護自己的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