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知名老字號的沖突及其解決
- 作者: 十象知識產權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22:39:35
- 摘要
字號作為重要的工商業標記,是企業名稱組成中的核心部分,可以構成在先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其的保護是通過對企業名擲權的保護來實現的。當字號權與商標專用權之間發生沖突時,適用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等處理原則,妥善解決兩者的沖突。
【案例】某體育用品廠與某俱樂部、某運動器具廠商標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被告某俱樂部由某酒廠與某運動技術學院共同組建成立。某俱樂部自成立以來,一直在其球隊隊服、宣傳冊、信封、信箋等物品上廣泛使用“全興”、“四川全興”和:“四川全興足球俱樂部”等字樣及“全興”隊徽等圖案(全興俱樂部的“全興”字號來源于四川成都某酒廠的“全興”中華老字號,某酒廠的“全興”商標于2000年9月27日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1996年11月21日,某俱樂部與本案另一被告某運動器具廠(簡稱運動器具廠)簽訂一份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制作“97紀念足球”。某俱樂部提供1997年俱樂部的隊徽、吉祥物、球隊隊員和教練員肖像、簽名等供運動器具廠使用,運動器具廠負責生產銷售,并對產品質量負責。運動器具廠依據協議,于1997年初開始設計、生產、宣傳、銷售全興肖像球、簽字球等紀念足球和籃球。1999年,原告天津某體育用品廠在成都全國體育用品博覽會上發現了某俱樂部的全興紀念球,球上分別帶有“全興”、“四川全興”或“四川全興足球俱樂部”等字樣,并標注生產單位為運動器具廠。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字號作為重要的工商業標記,是企業名稱組成中的核心部分,可以構成在先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其的保護是通過對企業名擲權的保護來實現的。
當字號權與商標專用權之間發生沖突時,適用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等處理原則,妥善解決兩者的沖突。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行法規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國家工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
第5條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2)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第6條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巴黎公約第8條(廠商名稱)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成員國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組成部分。
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及不正當競爭示范法第48條(1).盡管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了任何登記商號的義務,這種商號即使在登記前或者未登記,仍然受到保護,而可以對抗第三者的非法行為。(2)尤其是,第三者在后來使用該商號,不論是作為商號使用,還是作為商標、服務商標或集體商標使用,并且類似商號或商標的這種使用可能使公眾誤解,即視為非法。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訴稱,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加工生產的運動器具上面使用全興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某俱樂部、運動器具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本案被告全興俱樂部辯稱,全興商標是企業的字號,已經有上百年歷史,原告搶注老字號的行為應當制止;且某俱樂部在先使用全興企業的字號和商標,本身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被告運動器具廠辯稱,接收某俱樂部委托加工俱樂部產品不構成侵權,且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
法院認為:某俱樂部的“全興”字號屬于全國知名字號,理應享有知名字號權,某俱樂部在肖像球、簽字球等禮品球上使用“全興”字號并非不適當地擴大字號的使用范圍,不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六)評述
本案所涉基本法律問題是商標專用權與字號權、企業名稱權的權利沖突,目前相關的處理規則在法律上尚不明確,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亦缺乏統一標準。因此,我們有必要關注字號權與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處理問題,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1.字號及字號權
字號,又稱商號,是指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外,顯著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性文字,是區別不同營業主體的識別性文字標記。字號是企業名稱組成中的核心部分,也是企業在其名稱中唯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設定的一項內容。知名字號一般是指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知曉的企業字號。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商標、商號及不正當競爭示范法、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法及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典、商法典等均將廠商名稱權、字號權、商號權納入其保護范圍,并明確規定字號權、商號權可以構成在先權利。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并無字號的明確規定,我們僅可在民法通則和企業登記管理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找到關于名稱登記和保護名稱權的粗略規定。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企業名稱應依次由行政區域名稱、字號(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要素依次組合而成。分析這一規定,可發現規范和保護企業名稱,本質上就是規范和保護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因為行政區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都是普遍適用的通用稱謂,不具有區分不同主體的識別功能,這其中只有字號才具有顯著的識別性和標志性。因此,字號是組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顯著標志字號權是指民商事主體對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本質上系私權范疇,是民事權利之一種。其權能主要包含三種;一是專有權,即字號權權利人對依法取得的字號在核準范圍內享有獨占、專用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混淆、限制或剝奪。二是禁止權,即字號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和擅自使用。三是轉讓、處分權。字號權利人往往投入大量財力宣傳其商品或服務,相應地,其字號經長期使用后往往包含明顯的財產價值,知名字號甚至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如我國的一些百年老字號,像“全聚德”、“狗不理”等,無形價值巨大。本案中的“全興”正是知名字號。我國的司法實踐對字號權的保護事實上是通過對名稱權的保護來實現的。
2.字號權和商標專用權的沖突
字號與商標都是標識,其基本功能都在于為客戶提供識別標記,引導消費者選擇,擴大自己的市場優勢,為企業管理和經營服務。所不同的是,字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彰顯企業的獨特性,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以一定的外部標記來區分產品或服務,代表著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如前所述,字號權在我國并無專門法律保護,僅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商標權則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是指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或是把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近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從而使兩種權利之間產生沖突的情形,又稱商標權與字號權的重疊。那么,這種沖突是怎么發生的呢?
首先,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登記實行的分級管理是造成沖突發生的原因之一。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登記機關所轄地域范圍內的同業企業中不得重名。這意味著他人不得以與權利人相同的字號作為名稱登記注冊,但這里的他人僅限于與權利人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同行業者;他人也不得假冒權利人的企業名稱。但法律并不禁止他人以與權利人字號相同的文字作為其他商業標記如商標、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這在實踐中就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只將字號作為名稱權的組成部分,按照人格權來保護,局限于企業名稱的登記和仿冒,及在企業登記的地域范圍和行業領域內的保護。此種救濟方式大大限縮了字號權的效力范圍,既不利于對字號權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護,又為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提供了可能。如本案中,天津某體育用品廠和四川某俱樂部并非同一轄區內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也與某俱樂部業務活動相關聯,卻將“全興”作為自身的商標進行了注冊,但事實上“全興”是四川成都全興酒廠的字號,并被認定為全國知名字號。由此就產生了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而如果按照前述法律規定的話,四川成都全興酒廠的字號權并未受到天津某體育用品廠的侵害,即使在實踐中造成了混淆和消費者的誤認,也屬于法律法規不同的規定導致。
其次,字號權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字號注冊為其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能導致對字號的淡化,造成了字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巴黎公約特別禁止采用任何手段對競爭者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制造混亂的行為。而這種混亂行為可能因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商號、字號、商標等商業標記而造成。它要求成員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以有效地制止侵犯他人商號等商業標記及以商號等商業標記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商標、商號及不正當競爭示范法規定,第三者以相同文字作商號、商標使用,并可能造成誤解的,即為非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法也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進一步闡明,商號保護的意義是使商號及其他商業標志不受混淆行為、損害商譽行為的侵害。比混淆更進一步的是“淡化”。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法第3條所界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他人的商譽或名聲的行為或做法,無論此種行為是否造成混淆",而淡化載有商譽或名聲的商標、字號(商號)及其產品外觀即是損害商譽和名聲的典型事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還特別強調,即使商號權人與擅自使用該商號的經營者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競爭,也可能發生對商號的淡化的情況。甚至不需要使消費者在心目中對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產生任何混淆。之所以將淡化商號效力的行為視為不公正,是因為淡化可以嚴重侵蝕甚至破壞該商號的區別性特征或公眾吸引力,結果使得擁有該商號的企業受到消極影響。
當然,實踐中,由于知名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信譽,它所受到商業標記使用的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遠遠大于一般字號。相關領域的其他商事主體,極易攀附知名字號所形成的商業信譽和公眾影響力,而使用與其知名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記如商標,使消費者對商品主體或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行為人的商品或服務與權利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從而轉移公眾注意力,對權利人知名字號形成混淆或淡化。這類商業標記在登記設立時,既可能存在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注冊情形,也不排除行為人是一種善意注冊。但無論是哪種行為,只要其構成市場混淆或對知名字號的淡化,均是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等基本法律價值的違背,不應為法律所允許。因此,必須對在先的知名字號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本案中,由于根據四川成都某酒廠所舉證據,并不能認定天津某廠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搶注,商標評審委的終局裁定維持“全興”商標注冊的有效性。但無論出于惡意還是善意的商標注冊行為,法律并不給其所注冊的“全興”商標以優先于在先的“全興”字號的保護。
3.字號權與商標專用權沖突的處理原則
這類案件的處理上,應當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兼顧商號的知名度問題。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該原則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權利沖突所應遵循的最基本原則。V999年4月5日國棗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主要就是字號與商標的沖突,該《意見》第6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首次確認了尊重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在行政管理中的適用。另外,該原則在知識產權法其他部門也有體現。如現行專利法第23條、商標法第9條均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或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在專利和商標領域,用法律形式規定了保護在先權利利益原則的適用。尊重和保護在先權利,既有利于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從在先權利角度看,四川“全興”字號遠遠早于天津的“全興”商標,應當優先得到保護。特別是對于知名度高的字號,司法實踐中可以比照馳名商標的相關規定,給予其強保護。字號知名度高,往往是因字號權利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獲得較為廣泛的社會認同,為消費者所喜愛和接受等,因此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加強對知名老字號的保護。天津某體育用品廠從事運動球類的銷售,經營范圍與某俱樂部業務活動相關聯。1998年注冊并使用于運動球類上的全興商標不排除有惡意注冊之嫌。雖然商標評審委的終局裁定認為據四川成都全興酒廠所舉證據,不能認定天津某體育用品廠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注冊,二審法院還是綜合案情從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角度出發,對“全興”知名字號權進行了保護。
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是民商事活動的帝王原則,是處理、解決所有民商事紛爭均應遵循和適用的最高準則,也是保護在先權利的補充。解決字號權等知識產權領域的權利沖突,亦不例外。如果僅僅依照在先權利優于在后權利的原則,在實踐中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即在先權利和在后權利發生沖突時,只保護在先權利,而不保護在后權利。而這在很多時候是有違正義的。早在巴黎公約中就確定了一項原則,即凡是與誠實信用相悖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商標權與字號權都是通過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當事人在取得過程中,應當遵循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和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這對處理兩者沖突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案中,形式上天津“全興”商標在涉案的運動產品類商品上,因在先注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所以一審法院認為,天津某體育用品廠擁有全興注冊商標專用權。某俱樂部許可運動器具廠在球類商品上使用“全興”等字樣,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產生了沖突,屬于不適當地擴大了其字號的使用范圍。天津某體育用品廠依法取得全興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后,即使相同使用范圍的非注冊商標使用在先,只要其與全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也應當停止使用,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而實質上除了四川全興為全國知名老字號外,在1998年天津某體育用品廠獲取全興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前,四川某俱樂部、某運動器具廠就于1997年初在其相關領域的商品上一直連續、善意地使用其全國知名的“全興”字號,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應予以合法保護。
(七)對本案的思考
字號、企業名稱在我國是否受到法律保護?與商標沖突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