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紅牛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1:53:37
- 摘要
4月23日,財經E法獲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吉林高院”)近期對紅牛飲料的商標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下稱“華彬紅牛三公司”)侵犯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的紅牛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4月23日,財經E法獲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吉林高院”)近期對紅牛飲料的商標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下稱“華彬紅牛三公司”)侵犯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的紅牛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以為,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與華彬集團及其相關公司之間長達7年的“紅牛”商標之爭迎來了尾聲,沒想到吉林高院的判決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審判決等多起判決如出一轍,是泰國天絲多年濫訴的結果。
"而關于本案涉及的商標權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與天絲公司已簽訂多份商標許可合同,且在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關于商標許可問題以在后的商標許可合同為準,故關于商標許可的問題各方應依據商標許可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而非五十年協議",因此紅牛湖北公司此次以發現五十年協議原件為由主張本案應以深圳前海法院審理的合同效力案件結果為依據終止本案審理的請求未能得到吉林高院的支持。
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涉案商標與企業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產生沖突,吉林高院認為有必要對華彬紅牛三公司的字號使用行為予以必要的規制,應認定其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吉林高院認為,在2016年10月6日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紅牛維他命公司突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限制,未經天絲公司同意,繼續授權華彬紅牛三公司使用商標的行為,已經缺乏相應的權利基礎來源。華彬紅牛三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延續使用“紅牛”字號,雖然具有一定的歷史沿革因素,主觀上攀附天絲公司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商譽的故意并不明顯,但也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繼續使用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在吉林高院判決的案件中,天絲公司將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稱“湖北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稱“吉林紅牛”)及吉林省長春市一家超市列為被告。涉案的紅牛飲料產品為著名的金罐紅牛(紅牛維生素'>維生素功能飲料)和藍罐紅牛(牛磺酸強化型),共涉及7個紅牛商標。天絲公司提出了億元的訴請賠償金額。
4月20日,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
而在近日泰國天絲公司公布的判決書中,吉林高院認為,"五十年協議是否真實,與本案并不相關","五十年協議即使真實,也僅為框架協議,應以其后續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為準。且五十年協議中并未涉及商標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也在深圳前海法院的訴訟中陳述五十年協議并不涉及商標許可和特許經營事項"。
登上熱搜的是天絲公司于4月18日收到的吉林高院做出的(2016)吉民初34號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吉林高院認為,最高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終審判決,明確了天絲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許可期限屆滿后,未經商標授權人天絲公司的許可,紅牛相關公司無權繼續使用紅牛系列商標,同時,還要賠償天絲公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3000萬元。
吉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北京紅牛向湖北紅牛采購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進一步分銷紅牛飲料等行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湖北紅牛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標,華彬紅牛三公司銷售上述紅牛飲料以及湖北紅牛在生產廠區的顯著位置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