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組織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25:07
- 摘要
實踐中,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在許多方面還是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日發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在我國,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主要是圍繞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的。目前,盡管國務院已于2003年2月取消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代理組織的行政審批,但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尚沒有出臺新的管理辦法,國務院也沒有發布關于商標代理管理的行政法規。實踐中,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在許多方面還是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日發布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這里仍結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介紹我國商標代理組織的特點、資格要求、申請成立的程序、商標代理組織可以代理的業務范圍、應履行的義務等具體規定。
1.我國商標代理組織的特點
(1)商標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盡管我國關于商標代理的規定進行了多次修訂,但“商標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規定始終沒有修改,這主要是考慮到了我國的國情。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商標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代理商標業務,不僅不易管理,而且一旦出現糾紛,難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因此,在我國,任何人若要代理商標業務,除了符合商標代理人的基木要求、獲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外,還必須加人到某個商標代理組織中,成為其雇員,根據商標代理組織的安排,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換言之,作為商標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只接受商標代理組織的代理,不接受商標代理人個人的代理。這與許多歐盟國家有很大不同。
(2)商標代理組織的機構形式是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在我國,各種服務中介機構最早都是所從事行業的政府主管部門的所屬事業單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些中介機構陸續與所屬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并進行了改制。2000年7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要求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人員脫鉤財務脫鉤、業務脫鉤、名稱脫鉤,并將中介機構的機構形式明確為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商標代理組織最早隸屬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這些組織也陸續與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脫鉤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機構形式也逐步變為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這里所稱合伙制,是指由兩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伙發起設立,合伙人按照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里所稱有限責任制,是指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中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承擔責任。2.我國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
(1)成立商標代理組織的條件
A.具有3名以上的專職商標代理人,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已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B.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C.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商標代理機構證書》。
(2)商標代理組織可以代理的商標業務范圍
A.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訴訟等有關事項;
B.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C代理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3)商標代理組織應履行的義務。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不得接受沒有商標代理資格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該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活動,也不得為上述活動提供便利。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
(4)法律責任。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罰款。
A.未取得《商標代理機構證書》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辦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B.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C.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
D.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私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E.沒有履行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的;
F.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機構,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