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方式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3:03
- 摘要
1.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專門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1.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我國現行商標法于1993年2月22日做了修訂,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這種規定起到了間接保護地理標志作用。1995年《商標法實施細則》再一次做了修訂,增加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和保護的規定,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該法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予以注冊。2001年10月27日對商標法做了第二次修正,明確了地理標志的概念和保護內容。其中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到,在我國實際上已建立了地理標志不得注冊為一般商標但可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通過《商標法》予以特殊保護的法律制度,類似于英、美等國家對地理標志進行商標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2.專門法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1999年8月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規定,標志著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建立。這部法規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概念,規定了原產地域產品的注冊登記制度。之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又制定頒布了《原產地域產品的通用要求》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初步形成了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法規體系。我國這種采用專門法規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借鑒了法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形式。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盡管目前我國有了對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但我國現行法律是從多角度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的,這一狀況造成的一個負面影響是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沖突和碰撞。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申請進行審核、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兩個行政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爭執和沖突給實際工作帶來明顯的消極影響。這就是引起本案紛爭的緣由。
除此之外,在實踐中,導致地理標志權與一般商標權沖突之原因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礎原因:同屬識別性標志權。作為知識產權子權利的地理標志權與商標權均是一種識別性標志權利,其客體地理標志和商標都是用于產品或服務之上的標記、符號,對消費者起著廣告宣傳的作用,在視覺效果上容易產生混淆。這使得各市場主體對自己的地理標志、商標極為重視,欲最大程度地使之能分別實現標示產品品質、區別產品來源的功能。
其二,內在驅動:蘊含巨大經濟利益。地理標志與商標所蘊含的巨大的經濟利益喚醒了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使曾經潛在的沖突凸顯出來。某一區域的特定商品經過千百年的歷史積淀,獲得了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使其本身就具有了經濟價值。而企業在注冊商標時,又會努力尋找一種既具內蘊價值又含外生價值的商標,于是,延續至今的代表著特定品質的地名則成為商標法修訂前的一個極優選擇。
其三,歷史遺留:法律改前許而改后禁。我國1982年頒布的《商標法》并未禁止地名商標,因此,許多符合地理標志特點的地名被注冊為商標。199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則明確規定:“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繼續有效。”這樣,在1982年至1993年間的地名商標就得以存留,以致相互產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