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檔案資料詳實有利于確認和保護馳名商標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07:11
- 摘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原則。
我國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參考了國際條約與國外成功的經驗,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的有關規定。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馳名商標受到在普通商標一般保護的基礎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護,一般應為可以將保護的客體擴大到與其注冊時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等。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更具優勢。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原則。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根據上述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和商標糾紛案件中,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地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爭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請求認定馳名商標。如果商標檔案資料中,有關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以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資料詳實,可快捷地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以有利于確認和保護馳名商標,提升其市場競爭的優勢和有力地位。
如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與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告為支持其“立邦漆”系列商標已在中國較廣泛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7組27份證據,被法院采信。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武知初字第55號)中認定:
原告立時集團訴稱,原告于1993年11月14日和1997年7月7日,向商標局分別注冊了立邦漆“N”字商標和“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665336、1044047,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依法取得了注冊商標專用權。2002年初,原告又陸續注冊了“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油漆、漆、底漆”等。經過近十年的市場經營和市場宣傳,立邦漆以其優異的產品質量獲得多項國家權威部門認證,在廣大消費者心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原告擁有商標專用權的“立邦漆”系列商標已在中國較廣泛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理應知道“立邦漆”系列商標,卻仍將“立邦”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具有較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產生原被告系關聯企業、產品同出一家的誤認。被告的這一行為,損害了原告對“立邦漆”系列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質上非法侵犯原告關聯企業、商標授權使用單位的產品市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予制止。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7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共5份,分別為商標局第665336號商標注冊證、第1044047號商標注冊證、第1692156號商標注冊證、第1692177號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商標局備案通知書,證明原告擁有“立邦”字樣不同的商標權以及該商標的使用范圍。
第二組證據共6份,分別為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立邦涂料(廣東)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批準證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蘇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立邦涂料(重慶)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立時集團結構框架圖,證明原告在中國投資的關聯企業的情況。
第三組證據共7份,分別為廣告費發票、2001年“世界青年足球錦標賽”特約廣告發布合同、中國廣告聯合總公司廣告發布業務合同、2001年四公司廣告及市場推廣費用表、路牌合同、武漢聯合廣告有限公司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單位及金額列表,證明立邦在中國的廣告宣傳情況,通過媒體宣傳,使立邦在中國市場成為一個知名品牌。
第四組證據共2份,分別為立邦中國1998?2001年度審計報告、立邦中國1994?1997年度審計報告,證明立邦中國的銷售量幾年來呈遞增態勢,市場影響力很大,并逐年贏利。
第五組證據共4份,分別為1998年中國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證書、1997?1998年浙江購物首選品牌、1998年江蘇“買得放心用得稱心產品”稱號、湖北省工商企業名優品牌組委會函,證明立邦品牌在廣大消費者中已得到認同,成為一個名優品牌。
第六組證據1份,1996年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設立武漢辦事處。1998年7月17日立邦武漢辦事處正式成立,1999年4月立邦漆武漢服務中心成立,證明原告在武漢地區市場進行營銷。
第七組證據共2份,分別為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武漢立邦銷售宣傳單頁,證明被告注冊的企業字號與原告馳名商標相同,且被告的銷售宣傳單頁及商品包裝上均使用了立邦字樣,構成侵權。
本院認為,立時集團對立邦漆“N”字商標、“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在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立邦漆“N”字商標、“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雖然未被國家工商管理局評為馳名商標,但立時集團在注冊了上述商標后即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上述商標從1993年注冊起至今已持續使用近十年,立時集團的廣告宣傳持續時間長,投入的廣告費用達數億元,其廣告范圍涵蓋全國大部分地區,且其品牌銷售量呈逐年上升態勢,立邦漆在普通消費者心中已享有較高聲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院認定立邦漆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武漢立邦認為馳名商標認定權只有工商管理機構的辯稱意見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相悖,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