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版權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58:56
- 摘要
著作權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在各國稱謂不一。“版權”一詞在我國作為法律用語,最早見于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而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1915年的《北洋政府著作權法》及1928年5月1
著作權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在各國稱謂不一。英語國家一般稱為“版權”(copyright),意為抄錄或復制的權利;在法國、德國、東歐諸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稱為“作者權”(rightoftheauthor),意為著作權是由作者和權利所構成;而在日本則稱為“著作權”(rightinthework)。立法上語詞構成的不同,實質上反映著不同的立法觀念。〔1〕“版權”一詞在我國作為法律用語,最早見于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而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1915年的《北洋政府著作權法》及1928年5月14日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則完全沿用了日本法中的“著作權”概念。新中國成立后,在我國的法律文件中版權和著作權概念往往是被混用或相互代用。
“Copyright主義”是指以復制權為立法初始的考察核心,以保護作者、印制者和其他主體印制、出版圖書的權利為價值判斷的一種立法觀念。根據對相關歷史資料的分析,這種立法觀念首先出現在英國。“Copyright主義”的立法觀念有一個變化過程:最初強調Copyright是印刷商、出版商的復制權、抄錄權;在18世紀,開始強調Copyright是屬于作者的印刷權、出版權,即作者享有在法律規定期間內自行印刷出版或者委托他人印刷出版自己作品的獨一無二的權利;其后,Copyright所涉及的作品范圍被擴展,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音樂、科技等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均同樣獲得法律的保護。但是,就“Copyright主義”所產生的立法例而言,“Copyright主義”對作者人格利益的關注是不足的。“作者權利主義”是指以作者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為立法初始的考察核心,以公平保護作品的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使用者的權利為價值判斷的一種立法觀念。這種立法觀念在法律術語上的表達亦有其特點,即直接以“作者權利”來表示相關的立法。“作者權利主義”的立法觀念的特點是:其立法觀念在立法之初就以作者權利保護為其立法的出發點和制度價值判斷;將作者權利保護的觀念建立在人權保護和人文關懷的法學理念基礎上;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內容中,不僅關注作者的財產權利,而且十分關注作者的人格權利,使得著作權法擺脫了幾乎是純為商業活動提供法律保護的色彩。從1979年起,國家出版局牽頭起草關于著作權的立法文件,但其名稱是著作權法還是版權法一直未定。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關于頒發〈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通知》中則稱之為版權,隨后于1985年成立的主管作者權益事務的國務院直屬機關稱為版權局;但我國1985年頒布的《繼承法》在遺產范圍中又規定了“著作權”。因此,在我國《民法通則》起草過程中,有的學者主張將著作權、版權分立。著作權包括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完整的權利,即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將可以轉讓的財產權稱為版權。《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可見,我國《民法通則》采用了“著作權”和“版權”兩者系同一概念的提法。但隨后,有的學者也將著作權稱為“作品權”,認為著作權的客體不僅是文字作品,也包括口頭創作、攝影、繪畫、雕塑等作品,無論稱其為著作權還是版權都有局限性,都不準確。稱為作品權可以包含以上一切客體,顧名思義,一看便知。還有的學者將著作權稱為“作者權”,認為根據國際慣例,“Copyright”這一傳統名詞在現代英語中可以被一個更合適的術語“Authorsright”(作者權)所取代。
這種狀況直到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著作權法》頒布后才得以結束。我國立法不僅采用了“著作權”這一概念,并在該法第51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2001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第56條及2010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第57條也規定,其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這雖然從立法上結束了我國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但這并不妨礙在理論上對其進行探討。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傳播手段的不斷創新,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內容已變得十分復雜,“著作權”這一術語也難以確切地表現其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但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著作權”已作為一個代表特定含義的專門法律術語而加以使用。
由此可見,在不同國家,甚至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著作權有不同的含義。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是指特定形式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表達的作者,依法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其中作者是指創作完成作品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是國家。所謂的“依法”,主要是指著作權作為智力成果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民事法律規范直接確定而產生的,它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均為法律的產物。作品是作者以某種具體的有形形式表現出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它不僅包括已經發表的和尚未發表的作品,也包括自己創作的和翻譯、改編他人的作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所謂的“專有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權利,〔1〕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經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他人不得行使作者的專有權利。在學理上,著作權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著作權是指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權利的總稱。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的總稱。由于著作權是基于作者的創作行為而產生,故著作權首先是作者享有的權利,至于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均系基于作者著作權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