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著作權保護期的特殊規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40:52
- 摘要
出版者對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種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屬于著作權中的許可使用權。各國對此項權利的期限規定不一,一般采取保護期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實行著作權轉讓賣絕制度的國家,規定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的保護期限和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一致的。我國著作權法對專有出版權的期限未做規定,一般來說,該期限由圖書出版者和著作權人約定。
同時,出版者對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種版式設計的專有使用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對報刊刊登權加以一定時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是鄰接權的一種,包括表演人身權和表演財產權兩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對表演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要鄰接權。關于它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播放、許可他人播放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制作的節目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這也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鄰接權。關于這項權利的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