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商標區分功能的承認和保護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53:33
- 摘要
商標的區分功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正是上述經濟、社會需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在英國普通法上,假冒訴訟(passingoff)的術語出現在1842年的Perryv.Truefitt→案,其含義與現代英國商標
商標的區分功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正是上述經濟、社會需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在英國普通法上,假冒訴訟(passingoff)的術語出現在1842年的Perryv.Truefitt→案,其含義與現代英國商標保護制度上的假冒訴訟相同。不過,運用類似的訴訟來保護商標的最早文字記載則要至少前推到1618年的Southerny.Hw一案。該案并非商標案件,但主審法官DoveridgeJ在法官附帶意見中提及了1580年左右判決但缺乏文字記載的Sandforth’scase“一位布商向普通法庭訴稱,其生產的布料已有良好的聲譽,為確保其利益而在布料上使用了商標以使公眾對其布料加以識別。另一布商知悉上述情況以欺騙為目的在其生產的劣質布料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標。法官認為該案訴由存在”。Sandforth'scae被普遍認為是有記載的第一起通過訴訟保護商標的案例。以此為先導英國逐漸發展出較為完善的假冒訴訟體系。之后產生的商標注冊保護制度,同樣將維護商標的區分功能作為首要的目標。同時,人們對商標區分功能的認識存在一個逐步深入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美國商標法上,商標所區分的商品來源被認為僅指商品的具體生產者,也即“physicalsourceofgood這在1905年商標法中得到體現,“商標被認為具有單一的功能:向消費者表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具體來源”。學者將其稱為“嚴格來源理論”。但是,這種理論很快就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了。首先,不僅生產商在使用商標,零售商、批發商或者進口商也可能使用己的商標商標指示的來源已經超出了生產者的范圍。其次,隨著交通條件的改善和運輸成本的降低,商品流通的地理范圍越來越寬,消費者對具體生產者的了解愈發困難。法院開始認識到,消費者未必真正知曉,甚至未必關心品牌商品的具體生產者。例如,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指出,“我們完全可以認為,在一千個知道或者想購買‘Banker'sCocoa’或‘Baker’sChocolate’的消費者中,未必有一個人知道WalterBakerCo.,Limited”,從而,法院對嚴格來源理論的堅持發生松動,“法院所稱公眾對來源的識別并非是指,公眾能夠通過特定的名稱來識別生產者或者通過準確的地址來識別制造地。這種表述的意思是,購買者相信其購買的帶有特定商標的商品總是具有相同的來源,而不論該來源的名稱或地址如何”。這標志著嚴格來源理論開始漸漸被匿名來源理論所取代。1946年《蘭海姆法》對匿名來源理論加以確認,規定商標應當指示“唯一的,即使是匿名的來源”,該法在1984年將此表述修訂為,商標應當“指示商品的來源,即使該來源不為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