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導致商標混淆的認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53:10
- 摘要
商品的關聯性是幾乎所有法院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都要涉及的因素,“主要問題在于:商品之間存在的某種關聯性,是否會使公眾錯誤地相信一個商標所有人的商品來源于他人,或者被他人所贊助”。
商品的關聯性是幾乎所有法院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都要涉及的因素,“主要問題在于:商品之間存在的某種關聯性,是否會使公眾錯誤地相信一個商標所有人的商品來源于他人,或者被他人所贊助”。在以制止混淆為基礎統商標范圍內,商標所有人的權利既不限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不可能擴展到所有的商品。商標侵權案件中的涉案商品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競爭商品,即“具有相同的用途并面向相同的消費群體,且在質量、價格和服務等方面相似的商品”。相同商品是當然的競爭商品,而可以相互替換的商品,如電動剃須刀與手動剃須刀等,也屬于競爭商品。競爭商品上發生的混淆屬于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將導致合法商標所有人的銷售下降和收入減少對于竟爭商品類型的案件,曾有部分法院認為只需要考察商標的近似問題但自20世紀80年代末之后,主流的觀點認為,此類案件也需要應用多因素檢驗法來評估混淆的可能性。(2)非競爭但相關聯的商品,即“兩商品之間的相似程度會自然地使其中一個商品的生產者或贊助人被誤認為是另一商品的生產者或贊助人,原因在于,通常的工商業現實暗示了原告商業的擴張會包括被告產品的制造、銷售或許可”。(3)非競爭且不相關聯的商品不同主體在此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或贊助關系的混淆。因此,此類商品超出了傳統商標保護的范圍。涉及第1類商品的案件相對簡單,涉及第3類商品的案件與混淆無關,因此,美國法院對商品問題的關注重點放在關聯商品上。美國司法實踐對商品關聯性程度的認定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商品本身的性質及相關市場因素;第二,商品與多因素檢驗法中的其他因素之間的關系就第一方面而言,法院主要考察以下因素:(1)商品的物質特性及其他內在的特性,如原材料、制作工藝、質量等;(2)商品的功能用途;(3)商品進行廣告宣傳、展示或銷售的方式;(4)商品的銷售渠道;(5)商品的消費群體等。這些因素與商標近似判斷中的音、形、義因素類似:任一因素的相似都可能促使關聯商品的認定,但任一因素都并非對所有案件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就第二方面而言,總的原則是,商品的關聯程度越高則認定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同時,認定混淆所需的商品關聯程度會隨著其他因素的改變而變化。商品的關聯性程度與商標的近似程度及商標的強度呈反比關系也即,商標的近似程度越高、請求保護商標的強度越高,對商品的關聯性程度要求就越低,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