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8:58
- 摘要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了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問題:“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了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問題:“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與修改前的《商標法》比較,這一條增加了三款,并明確了注冊商標的種類及定義。
(一)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注冊原則,商標權的取得來自于注冊,商標注冊是商標權利產生的根源或稱產生程序。我國自五十年代起就有商標注冊的制度,與現在的法律規定相比,商標注冊的保護水平還是比較低的,1983年中國的第一部商標法制定后,商標注冊和保護上了一個新的臺階,1993年商標法的修改使受保護的內容又有所增加。商標的保護來源于注冊,從這個意義上講,注冊產生權利。從商標權利的產生看,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注冊產生權利的原則,只有少數國家實行使用原則,即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在其使用范圍內,其他人不經使用人同意,不得在該范圍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原則突出了商品經營者對于商標的實際使用并且可以公平地確定權利的歸屬。但是其弊病是,在認定權利時會遇到較多的困難,不利于解決權利糾紛,由使用所獲得的權利,其專用程度也往往低于注冊產生的權利。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又在很長一個時期內實行計劃經濟,改革開放初期,人們的商標意識和競爭意識比較薄弱,因此在我國采用注冊產生權利的制度,有利于人們提高對商標的認識,也有利于商標管理。
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的一般程序是:商標局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后,編出申請日和申請號,然后進行審查,對于具備顯著性且又不與在先權沖突的商標,即初步審定并公告,公告三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即予注冊并核發注冊證。
本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這項規定決定了我國對注冊商標進行保護的原則,保護的主要內容在于商標的專用權,“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標的專用權,也就是商標所有人對于經注冊后的商標在確定的商品上專門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一確定的權利。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途徑為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即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均有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二)注冊商標的種類及定義
本條后三款及第一款對商標的分類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國務院在提請審議的議案中對此作了專門的說明,“巴黎公約第七條之二要求對集體商標給予保護;……現行商標法對此未作規定。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實施細則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作了規定。經過幾年實踐,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必要在現行商標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草案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并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含義作了具體規定。”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有利于保護我國的傳統產品,也與國際公約的規定相一致。
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大類,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是這兩大類商標中具有特殊作用的商標。
1.商品商標。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經申請注冊后,在該種商品上使用的標志。
2.服務商標。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經申請注冊取得的一種標志。
3.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4.證明商標,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在我國已有多種形式,如長城標志、方圓標志、綠色食品標志等。國外既有用商標法來保護證明標志的,也有通過單項立法將其作為法定標志予以保護的。我國對證明商標就是采用單項立法的方法,將其作為法定標志在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專門法中予以保護。
(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我國從1993年開始保護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是普通意義上的傳統的商標概念,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則是在這兩大類商標中具有特殊作用的商標,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相比,這兩類商標在我國保護的時間還不長,其特殊作用也決定了這類商標保護中的特殊性,在本法中對其有關問題還不宜規定的過于具體,因此法律規定,涉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家行政管理局規定。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規定上的委托,也是一種確定的立法指向,只有法律規定的部門(國家工商管理局)可以進行這項工作,其他單位無權進行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