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丑化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1:08
- 摘要
所謂丑化,是指將他人馳名商標使用在對該商標的良好聲譽和形象會產生貶低、玷污、損毀作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行為。丑化他人商標,不管是戲謔、貶低或污損、毀譽,抑或曲解、誣蔑,都會對該商標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引
所謂丑化,是指將他人馳名商標使用在對該商標的良好聲譽和形象會產生貶低、玷污、損毀作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行為。丑化他人商標,不管是戲謔、貶低或污損、毀譽,抑或曲解、誣蔑,都會對該商標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引起消費者的不良心理反應和不愉快聯想,削減其消費欲望,從而降低了該商標商品的市場競爭力,因而危害性更大。
在實踐中,丑化既表現為有意地貶低、矮化、污損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也包括無意中使用而給他人馳名商標造成負面效應的行為。污損貶低的丑化行為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有傷大雅、傷風敗俗或有悖人們心理和生活習慣的背景下使用馳名商標。例如“麥當勞”是食品快餐業的馳名商標。如果有人將它用在了婦女衛生巾上,很顯然,將“麥當勞”美食與衛生巾聯系到一起必然會使消費者感到不快甚至厭惡。另一種情形是將高檔商品的馳名商標使用在低級的普通商品之上。例如在“Steinway”一案中,被告將原告使用于鋼琴上的“Steinway”商標用來指示啤酒罐開啟把手,原告訴稱這是一種矮化貶低行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認為“被告將‘Steinway,商標同其商業活動及商品聯系使用的行為,如果不加以制止,原告高質量的鋼琴產品,勢必會同被告廉價批量的產品相聯系,同銷售被告產品的商店、小鋪相聯系,而這種聯系必然會損害原告只生產或贊助高品位、高質量、高檔次鋼琴的聲譽和形象。”無意中使用也可能產生丑化影響。有一個典型案例就是1923年德國聯邦法院所判的“4711”香水案。該案原告是著名的“4711”香水的制造商,被告是一家污水清理公司。原告訴稱被告在其污穢不堪、臭氣熏天的卡車車廂印有“4711”字樣,是對原告馳名商標“4711”香水的丑化行為,請求法院予以禁止。
而事實上,“4711”恰巧是被告公司的電話號碼,被告在其卡車車廂上標印公司電話號碼,本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但法院還是支持原告訴求,禁止被告繼續使用該號碼,但改換電話號碼的費用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