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顯著性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9:32
- 摘要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將唐山作為產地名稱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意見》(1988年5月3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豐潤縣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8日來函請示在處理商標案件中的問題。現予答復:
唐山是行政區劃名稱,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由于歷史原因,唐山二字已作為商標注冊,在其有效期內應予保護。但這不應妨礙唐山所在地的企業將唐山二字作為產地名稱使用。
如某甲廠在實際使用唐山商標時,未標明注冊標記,不僅違反了《商標法》規定,而且會造成唐山二字不是注冊商標的客觀效果,據此,我們認為:某乙廠若將唐山二字作為產地名稱使用,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請將上述意見轉告豐潤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解釋及相關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節選(2001年12月25日)
第五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于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案例】
>“阿爾卑斯ALPS”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549號節選(1995年6月7日)
申請商標“阿爾卑斯ALPS”只為一著名山脈名稱,橫跨幾個國家,不能代表某一確定的國家。因此,用該名稱作商標,具有商標的顯著性,不易發生產源誤認。和威欣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29日申請注冊的“阿爾卑斯ALPS”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兩個"HYPPOCLUB”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322號節選(1995年5月5日)
申請商標由一個長方形邊框包容文字“HYPPOCLUB”構成,其表現方式為一個整體,可以起到區別商品出處之用途,具備了商標的顯著性特征。星聯公司在25類衣服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兩個“HYPPOCLUB”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圖形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282號節選(1995年4月21日)
申請商標為蝴蝶的抽象圖形,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便于消費者識別。上海協昌縫紉機廠在第7類縫紉工業用機器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圖形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UXSEXCESS”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39號節選(1995年1月23日)
申請商標由一個細實線邊框包容的三部分文字組成,上半部為無含意拉丁字母"EX?CESS”及其經藝術處理的縮寫“XS”,下半鄢文字“PACORABANNE”為申請人公司名稱主要部分,三部分構成一個整體可以起到區別商品出處之目的,具備了商標的特征。帕克?諾巴尼香水公司在3類肥皂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XSEXCESS”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晚安”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751號節選
申請商標由黑色橢圓圖案為背景襯托“晚安”一詞組成,其作為床上用品的商標可以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作用,具備了商標的顯著性。晚安彈簧墊褥制造廠有限公司在20類床上用品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晚安”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萬通”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720號節選
申請人“萬通”商標雖然由兩部分圖形與文字組合而成,但由于該商標用于卷煙盒上,兩圖形分別出現正反兩面,并且它們之間并不相互排斥,可以起到商標的區別作用,應視為具有顯著性。
?"AMERICANOPTICAL”“美國光學”兩件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66號節選
申請商標中,“美國”“AMERICAN”一詞給消費者的第一概念無疑是在表示產地、生產國,而“光學”"OPTICAL”又與其使用商品有著不可分的密切聯系,即使從整體上講,其“美式風格”的含義也是十分不顯著的,難以起到標識商品出處的作用,據此,申請商標缺乏注冊的顯著性。美國光學公司1993年3月24日在第9類眼透鏡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AMERI-CANOPTICAL”及“美國光學”兩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
A'FORTHELOVEOFMUSIC”商標駁回復審終局決定書(1995)商評字第42號節選
申請商標由短語“FORTHELOVEOFMUSIC”和“心形”圖案組成,短語譯作“為了對音樂的愛”。所表達的是對音樂的一種情感,并非宣傳其指定使用商品,該短語作為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商標,具有可識別性。經典錄制品有限公司在25類衣服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FORTHELOVEOFMUSIC”商標應予初步審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