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辦理有關商標事宜的強制代理制度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9:09
- 摘要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節選(2002年8月3日)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稱及地址須使用英文大寫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
我局出版發行的《商標公告》、核發的商標注冊證中所登載的外國申請人名稱及地址使用的是英文大寫形式,但在涉外商標注冊申請中存在著申請人名稱及地址英文書寫大小寫混用的不規范現象,從而給我局編排《商標公告》和打印商標注冊證的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為使申請書件的書寫形式規范一致,現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商標代理組織在填寫申請書件時,凡使用英文填寫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應統一使用英文大寫形式。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外國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填寫問題的通知》(1996年8月30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1995年9月1日,我國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6年4月1日,我局開始受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提出的商標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為適應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共同細則的要求,現對到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外國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的填寫作如下規定: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同時使用中文及英文;
二、申請人地址(包括中、英文)應當詳細填寫,順序是國家(地區)、城市(鎮)、街區以及門牌號碼;
三、母語為非英語國家的申請人,其申請人名稱、地址除必須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外,亦可同時使用其本國文字;
四、上述規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不再接待商標代理人偕同被代理人來訪的通知》(1995年11月28日)
中國商標事務所、北京市商標事務所、天平商標代理公司、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北京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公司:
隨著全社會商標意識的不斷提高,商標注冊申請呈逐年急驟上升趨勢,因商標使用中侵權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需要定性與查處,所以,我局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近來,不斷有商標代理組織來函或偕同被代理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請求我局局領導或各處負責人接待并答復有關咨詢問題,使我局正常的業務工作受到一定影響。
根據商標法有關商標代理工作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從通知之日起,我局不再接待商標代理組織偕同被代理人來我局咨詢有關商標法律、法規或請求派人接待并答復商標注冊有關問題。商標注冊程序及商標案件投訴的途徑及相關問題,應由接受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依法解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確認涉外商標合法委托代理問題的批給節選(1995年5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有關代理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護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通過其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無論是直接委托,還是間接委托,代理組織除出具證明其涉外商標代理資格的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書原件,以證明其代理行為是由商標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授權的。否則,不承認其代理效力。
涉外商標代理組織必須履行其代理職責,不得讓境外商標所有人或其律師持代理組織的介紹信代為履行代理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上述行為的,應當拒絕受理此類案件,并將情況報我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4年11月22日)
九、查處涉外商標違法行為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外國企業或外國人提出保護其商標專用權請求的,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二)外國企業或外國人提出商標被侵權控告,要求查封侵權商標并自愿承擔擔保責任的,必須有其或者與其相關的具有一定社會信譽的中國法人或公民出具的書面保證;
(三)外國企業或外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材料必須使用中文,是外文的應附中文譯本;
(四)外國的商標注冊人委托他人認定有關商品及商標標識真偽的,應當出具明確的委托文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1993年6月24日)三、現有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仍僅開展涉外商標代理業務。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仍需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在外地設立辦事處等問題的批復》節選(1993年2月12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可依法代理外國企業或者外國人在我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亦可代理我國企業到國外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這類涉外商標代理,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因此,上海專利事務所在沈陽市設立辦事處,不屬于跨地區進行商標代理的問題。但是,其有效法律文書應使用上海專利事務所的印章,而不能是辦事處的印章。
為便于對涉外商標代理機構的情況進行了解和指導,涉外商標代理機構因業務需要,而在其所在地行政區劃以外的地區設立辦事處,應在籌辦就緒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并抄送辦事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接受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商標查詢的通知》(1989年11月11日)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代理機構進行商標查詢。查詢者以信件說明查詢的商標及商品類別(國際商品分類)。查詢分普通查詢和加急查詢。查詢者應繳納費用。普通查詢一個商標(一個類)繳費$30.00美元;加急查詢一個商標(一個類)繳費$50.00美元;每增加一個商標或增加一個類別,費用按增加一個商標計算。商標局對普通查詢自收到查詢信件起10日之內發出查詢資料。加急查詢自收到查詢信件起5日之內發出查詢資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外國商標注冊后有關事宜仍由原代理機構辦理的函》(1988年7月23日)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部、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為了明確工作程序,今后,凡外國商標注冊后,商標局需要通知商標所有人有關事項時,仍通過原商標注冊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代為轉達和辦理有關事項。特此函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代理投訴商標侵權案件問題的復函》節選(1988年1月18日)
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時,有關當事人都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控告或檢舉。依《商標法》第十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外國商標注冊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如果有關當事人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按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代理辦法》節選(1983年9月)
第一條本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編者注)商標代理處根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委托,代理商標注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注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