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商標權與域名權沖突的法律依據和方式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5:36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三級以下(含三級)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
(3)《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的責任:……(三)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并且在申請人了解的范圍內,保證其選定的域名的注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請人應當保證此域名的注冊不是為了任何非法目的。
(4)《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由于域名的注冊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冊人與第三方的糾紛中,CNNIC不充當調停人,由域名注冊人自己負責處理并且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的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并且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注冊人可繼續使用其域名;若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CNNIC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