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集體商標的申請人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52:37
- 摘要
根據《商標法》第3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根據《商標法》第3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應具備的條件為: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一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中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注冊的批準文件;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根據《商標法》第3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的,外國企業、社團、行會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與我國的同樣為:“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外國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不得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商標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中應當詳細提供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并且,該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