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識近似的認定(4)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9:58
- 摘要
如果兩個商標標識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含義內容,那么這些標識的含義就相同或近似。
對于一個單詞構成的標識來說,讀音的印象比其視覺印象更重要,例如“KAMPGEN”與“CAMPERS”相似。如果商標的圖形部分不能被表述出來,那么圖形部分所代表的含義就應當從含義近似這個角度進行評析。例如,星形圖形與“星星”這個詞不是讀音近似的商標。我國《商標審查標準》認為,“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不足以認定構成近似,還必須同時具備“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才能夠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如果商標標識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構成近似。筆者認為,我國這種完全不考慮商標標識所使用的環境,不分析商標標識的讀音是否作為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關鍵因素,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似乎過于簡單化,不符合現實生活需要。
如果兩個商標標識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含義內容,那么這些標識的含義就相同或近似。具體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如果兩個文字表示的是同一個詞或者兩個文字僅僅有一些形式上的變化,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我國《商標審查標準》認為,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值得一提的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在他人商標標識上增加否定性的前綴或詞匯,理論上一般認為它們仍然是近似商標標識,如“LIMMIT”與“NOLIMMITS”近似。(2)具有相同含義的兩種不同語言的文字,如果其含義為相關公眾所理解,則應當認定為近似,如“onetwothree”與“123”近似,“SK—TWO”與“SK———II”近似。要注意的是,僅僅是兩種文字之間的轉換是不夠的,因為一方面,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外國文字理解、記憶或將它與另一個商標標識相聯系;另一方面,相關公眾從本國語言的角度對標識的最佳解釋可能與另一個商標標識相區別。
(3)兩個屬于相同類型、具有相同特征并表達相同情感或潛意識含義的不同文字,如“SUNRISE”與“SUNSET”近似。
(4)可以用同一個詞來稱呼的兩個圖形商標。一般來說,公眾由于兩個商標的內容類似而將它們聯系在一起之事實本身,不足以認定存在混淆可能性,該標識必須在視覺上具有相似性,否則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5)文字商標與可以用同一個詞來標識的圖形商標近似。
(6)顏色本身與對顏色的文字描述近似,如“橙色”與橙色本身近似。
(7)一個商標是另一商標之主要部分或顯著部分,或者完整的包含了另一商標,如“月圓三千里”與“三千里”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