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代商標的產生與發展(2)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8:50
- 摘要
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在外商企業的強制要求下,清政府始設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國家沿海通商事務并代管商標工作。這是我國最早設立的商標管理機構。
清乾隆元年(1736年),蘇松府長洲縣布商黃友龍假冒同行布匹牌號,經官府審定:“嗣后,各守字號、圖記、招牌、店名,不得假竊混冒。如敢故違許即鳴官詳究”,嚴重者將被“勒石永禁”(“勒石永禁”,即將此案的判決結果刻在石碑上以此告知其他布商不得仿冒別人商標)(左旭初,2001)0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對商業性標記的理解還比較混亂包括多種形式(字號.圖記、招牌、店名);同時亦可看出,此時無論商家、官府都已有了較為明確的商號保護意識。清光緒五年(1825年江南棉布生意的日漸興隆,以及行業間的激烈競爭,假冒名牌字號現象日趨頻繁、猖獗為避免此種情況的再度發生,同時也為了整飭行業秩序,維護同行間的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上海綺藻堂布業公會制定了“牌譜”。
“牌譜”又稱“牌律”,全譜共分六章,二十四條:第一章“入所章程”,主要內容為入所牌號登記、注冊事項,包括布牌、商號名稱、業主住址姓名及布牌登記格式;第二章為“營業牌號”;第三章為“布牌注冊”;第四章為“布牌納費”;第五章為“號牌權利”;第六章為“冒牌罰則”。(左旭初,2001)新創業者須及時登記牌號,以備后人查閱。同時規定商號名稱字音不能相同,或有音、同相似之弊。“牌譜”形同后來的《商標公報》,其作用在于將各家商號統一登記在冊,便于行會對商號及各種商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也可視為商標注冊制度的前身。但是,此種“牌律”僅在布匹行業內部運行,尚未形成一定規模,同時也未通過嚴格的執法條款予以限制。清咸豐十一年(1861年),在外商企業的強制要求下,清政府始設南、北洋通商大臣,兼管國家沿海通商事務并代管商標工作。這是我國最早設立的商標管理機構。此后,清政府迫于列強的一再催促,先后頒布了《商牌掛號章程》(共十三條,1904年2月2日)、《商牌掛號章程》(修訂稿,共十四條,1904年)、商務部修改擬訂的《改訂商標條例》(共十二條,1904年3月25日)等一系列條款。從內容來看,這些法案均是為外商服務,有利于外國企業在華利益的不平等條款,特別是在商標的分類上,帶有明顯對華商歧視的意味。例如,《商牌掛號章程》第二條記載:“掛號之標牌,應分二項。一系已在外國按照該國例章掛號之標牌,作為洋牌。系在中國使用,尚未在外國掛號之標牌,作為華牌。”(左旭初,2001)這里僅標明了對外商標志的兩種認定情況,而對國人注冊商標只字未提。在華商企業的一致抗爭下,清政府又再次頒布了經商務部修改擬訂的《改訂商標條例》其間加入了“華”牌,同時又對三種商標概念進行了詳細區分,具體如下所示:“一、洋牌:為外國商人已在該國通用之牌。二、專牌:為外國商人,在該國本無此牌,而僅在中國貿易及制造之用。三、華牌:中國商人呈請商牌,準用全國者。”(左旭初,2001)根據以上分類,本書研究的主要內容為華牌、專牌,以及少數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