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種類(2)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5:27
- 摘要
3.注冊商標跨類保護糾紛中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4.商標與商號沖突糾紛中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3.注冊商標跨類保護糾紛中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商標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通情況下,法律對注冊商標只實施同類保護,若想獲得跨類保護,則須以該商標系馳名商標為前提。因而,在涉及注冊商標跨類保護的司法案件中,就需要對該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行認定。
對注冊商標請求跨類保護的,既可通過行政途徑,也可通過司法途徑商標權人直接訴諸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救濟的情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須對所涉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對于商標權人訴諸行政執法途徑要求進行跨類保護的情況,商標權人須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規定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的請求,這屬于行政認定。4.商標與商號沖突糾紛中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商號是企業名稱中的核心詞。一般企業名稱的結構是:行政區劃名稱商號+行業+組織形式,如“北京市正大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名稱中,“正大”就是商號。商標與商號都是經營者著力宣傳的商業性標識,商標的注冊須在全國范圍內確保在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沒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注冊,而企業名稱的注冊審查權在各個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只需在該區域范圍內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不重復即可。因而,商號即企業名稱的核心詞重合的很多,商號與商標的相同或相似也大量地存在。商標是合法注冊取得,商號也是經合法注冊取得,兩者均屬于合法權利,如果客觀上存在沖突,一般會判令商號權人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即,使用企業名稱的整體,不得突出使用商號,以避免與商標的混淆侵害商標權人利益。如果是在不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作為商號,則一般商標權難以主張禁止或要求規范使用的請求,這樣就涉及訴爭的商標是否馳名的事實。只有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才有權制止該類攀附或者削弱其商標顯著性的行為。因而,當事人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會涉及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
5.被告反訴或者抗辯中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前述均為商標權人主張馳名商標認定的類型,一般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案件均屬前述類型。不過,我們并不能因此說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請求權只屬于原告。事實上,在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墓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也同樣涉及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當然,這是被告主張的,應當由被告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