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思為和華為公司共同對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十象網
- 作者: 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9:35:32
- 摘要
關于第36878950號“姚安娜”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2]第0000039624號申請人一姚思為申請人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被申請人郭某申請人于2021年02月19日對第36878950號
關于第36878950號“姚安娜”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39624號
申請人一姚思為
申請人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郭某
申請人于2021年02月19日對第36878950號“姚安娜”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一的藝名為“姚安娜”是申請人二的創始人及代表人物任正非先生的小女兒其憑借自身努力年少成名亦因與申請人二的聯系備受公眾關注具有較高知名度
二、被申請人并無設計“姚安娜”的合理創意來源其還惡意買賣使用了姚安娜女士的英文名“ANNABELYAO”及拼音“YAOANNA”、“YAOANAN”具有復制和摹仿姚安娜女士姓名的故意。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女士此類歌手、明星、時尚人士代言或主推的產品已經形成商業慣例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與姚安娜女士密切相關從而損害了姚安娜女士的姓名權
三、姚安娜女士知名度和美譽度較高且有申請人二的創始人及代表人物任正非先生的背書。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一許可將爭議商標買賣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或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
四、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具有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一貫惡意其買賣使用商標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易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一、二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關于姚安娜女士的介紹、媒體報道
2、申請人二的發展歷史、行業排名、所獲榮譽、納稅證明及市場份額等證據材料
3、任正非先生的所著書籍、所獲榮譽、任正非先生就華為申請買賣使用“姚安娜”商標進行道歉的資料、姚安娜被稱為“華為二公主”的資料
4、其他公眾人物姓名受保護的行政裁定及判決、類似本案的其他案件行政裁定
5、姚安娜女士中英文名稱被搶注的商標信息及相關報道
6、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買賣使用列表及被摹仿品牌及社會公眾資源介紹
7、關于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買賣使用的文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被申請人不認可申請人一的知名度認為申請人一企圖利用申請人二及任正非先生的社會影響力侵占其合法商標權益。
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大量使用具有一定影響被申請人買賣使用爭議商標不具有惡意。
申請人二具有大量買賣使用商標并超過經營需要的惡意行為。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的使用證據及申請人二的商標買賣使用列表。
我局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向申請人一、二進行了證據交換申請人一、二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進行了質證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就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仍堅持其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03月16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買賣使用于2019年11月21日經商標局核準買賣使用指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該商標為有效買賣使用商標。
2、被申請人共申請買賣使用了四十余件商標
尤其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申請買賣使用了第28068389號“PARISCOCO”商標、第34595468號“格斐迪奧GEFEIDIAO”商標、第34593743號“廷巴克圖TIMBUKTU”商標、第34595467號“迪奧蕾拉DIAOELLA”商標、第34596511號“康奴比雅COYNLIBIA”商標、第45270976號“CORNULIA”商標、第48074489號“DIOXER”商標、第54316413號“PANHAILIGEN”商標等多件與知名地名、其他主體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條款其相關內容已體現于《商標法》其它具體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是否損害了申請人一的姓名權即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買賣使用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買賣使用”的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
由申請人一、二提交的證據1、3可知申請人一姚思為系申請人二的創始人兼總裁任正非先生的小女兒其藝名為“姚安娜”在國外讀書的英文名為“AnnabelYao”。于爭議商標的申請買賣使用前百家號、果樂頭條、搜狐、FASHION日報、風尚中國網、中華財經、微博、網易、騰訊及新浪等主流網絡媒體均對申請人一的藝名姚安娜進行了宣傳報道。因此姚安娜作為申請人一的藝名已被廣大公眾所知曉。
本案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一的許可將其藝名“姚安娜”作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難謂正當。
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標有該商標的商品與申請人一存在密切關聯從而致使申請人一的在先姓名權可能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和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買賣使用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規定的情形
應予宣告無效。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局認為
本案中根據我局查明的事實2表明被申請人除爭議商標外尤其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大量申請買賣使用了與知名地名、其他主體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第28068389號“PARISCOCO”商標、第34595468號“格斐迪奧GEFEIDIAO”商標、第34593743號“廷巴克圖TIMBUKTU”商標、第34595467號“迪奧蕾拉DIAOELLA”商標、第34596511號“康奴比雅COYNLIBIA”商標、第45270976號“CORNUBIA”商標、第48074489號“DIOXER”商標、第54316413號“PANHAILIGEN”商標等共計四十余件已超出一般市場主體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
被申請人買賣使用囤積商標不具備買賣使用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其在答辯中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其行為難謂正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買賣使用秩序。故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買賣使用”的情形。
此外僅就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騙性非含有貶義和消極內容以此作為商標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來源或等特點產生誤認亦不會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買賣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對此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二具有大量買賣使用商標并超過經營需要的惡意行為超出本案的審理范圍我局對此不予評述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能成為爭議商標應予維持買賣使用的當然依據。
綜上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徐杭
付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