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對商標淡化的影響(4)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8:33
- 摘要
盡管商標侵權和域名霸占行為是獨立的、并行的兩種侵權行為,也會產生不同的救濟。但其前提是爭議的商標具有顯著性。
2004年,被申訴人Vericheck公司聯系Lahoti,希望購買其域名。毫無疑問這正中Lahoti下懷。Lahoti首先報價72500美元,接著減少到48000美元。但是這一商談很快結束,Vericheck公司于2006年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提起域名爭議仲裁,而仲裁機關判決將該域名轉給Vericheck公司。Lahoti在地方法庭提起確認未侵犯ACPA之訴,而Vericheck公司針鋒相對提起反訴,要求法庭確認Lahoti的行為侵犯商標法、ACPA、華盛頓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華盛頓州的普通法。
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Lahoti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法庭注意到Lahoti并沒有真正使用該域名進行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或者是進行其他的合法的非商業性的使用。但是法庭注意到該域名被鏈接到與Vericheck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幾家公司的網站。而且,法庭也注意到Lahoti之前的域名霸占行為。因此,法庭認為Lahoti存在惡意。法庭最終判定“Vericheck”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而Lahoti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以及域名霸占行為,因此應該承擔禁止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法庭并判定Vericheck公司的律師費用由Lahoti承擔。Lahoti提起上訴,認為法庭在商標具有顯著性、Lahoti具有惡意以及賠償律師費用等問題上存在嚴重錯誤。上訴法庭首先申明,在關于案件事實方面,二審的審查標準應該是明顯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二審覺得一審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錯誤的場合,才予以糾正。二審回應了Lahoti對于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爭議,認為一審簡單地以“Vericheck”曾經在聯邦專利商標局注冊過就具有顯著性的說法,盡管未必完全正確,因為盡管獲得聯邦注冊是商標具有顯著性的一種證據,然而,同樣在一些案例中,商標注冊本身也是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而僅僅具有描述性的一種證據:比如具有電子(tronics)后綴的多個注冊商標表明該后綴具有描述性。而Lahoti列舉了一系列企業都將Vericheck用在支票認證服務上的證據,所以地方法庭應該考慮這些證據的證明力。但是,由于之前亞利桑那州的商標與爭議商標如此相似,而且注冊的也是支票認證服務,因此,以“Vericheck”被注冊的事實來說明其顯著性,在法律上是妥當的,不能認為是一審明顯的錯誤。但是,一審沒有結合具體的商標使用的背景來進行顯著性的判定,尤其是沒有結合具體的在電子金融的認證服務的背景下進行顯著性的判定,卻是一個明顯的錯誤。一審認為Lahoti的觀點,即一般消費者會將“Vericheck”商標進行分拆,將其視為“支票認證”的意思,從而該商標僅具有描述性的含義的說法,是對法律的錯誤適用,同樣也是錯誤的。正確地適用法律的方法是不僅考慮分拆部分的各自含義,而且結合具體商標的使用情況來確定整體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基于以上的分析,上訴法庭認為一審在判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上至少有部分推理是明顯不恰當的,因此應該發回重審。對于Lahoti是否具有惡意,上訴法庭認為,因為其在先的諸多域名霸占以及遭受訴訟的行為,Lahoti已經為自己具有惡意自掘了墳墓,現在他想爬出來也不大可能。最重要的是,Lahoti并沒有提供任何形式的商業服務,如果他提供了,而Vericheck對該服務又有幫助的話,可能會是另外一個不同的結果。盡管并不排除Lahoti因為相信爭議商標具有描述性,因此其注冊不會引發訴訟的可能性。但是Lahoti注冊后將該網站鏈接到與Vericheck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有關競爭者的網站上,以及高價進行域名出售的行為,毫無疑問就是ACPA下的域名霸占行為。所以Lahoti至少存在部分惡意,故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法庭最后強調,爭議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Vericheck公司能否獲得商標法保護的前提,而由于本案存在著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認定上的明顯的錯誤,案件應該發回重審。但是,這不影響法庭對Lahoti的惡意的認定。但是能否適用商標法、ACPA,乃至華盛頓州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然取決于在域名注冊時被爭議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因此,從本案看,盡管商標侵權和域名霸占行為是獨立的、并行的兩種侵權行為,也會產生不同的救濟。但其前提是爭議的商標具有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