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商標法關于商標淡化的規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7:39
- 摘要
南非最高法院對于淡化條款的適用也強調是在單純的聯想之外還應該具有不正當性,或者有證據表明這樣的聯想已經將導致對商標的商譽產生損害的可能性。
南非(SouthAfrica)
南非商標法(1993年)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
下述標識不能被注冊,即便被注冊,依本法第3條及第70條,也將從注冊表上刪除:
(17)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無論是否產生欺騙或者混淆,如果尋求注冊的該標識的使用將會不當獲利,或者對注冊商標的顯著
該法第34條規定第1款(c)項規定:
第34條對注冊商標的侵權:
(1)注冊商標的權利視為受到侵犯,當:
(c)非經授權,在商業中將注冊與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識使用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務上,假如該商標為公眾所周知,并且對于該標識的使用將可能不當獲利,或者對注冊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損害的,無論是否產生欺騙或者混淆。
南非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BMW案中就該條款的適用進行了論述。在該案中,Verimark公司是南非電視直銷業務經營的領導者,其主打產品是汽車應急箱及洗潔產品,使用的商標是“DiamondGuard”。其通常通過電視廣告直接進行產品宣傳和銷售,不過在廣告中顯然是為了增強廣告的效果,其產品所使用的對象有許多車型,但通常是著名的寶馬(BMW)車。比如,一輛看起來比較破舊的寶馬車經過Verimark公司的產品一洗潔,立刻就容光煥發,變成新車一樣。寶馬公司認為電視廣告中清楚地顯示出寶馬的商標,而且被告的洗潔產品的包裝上也使用這一廣告場景,由于寶馬的商標也注冊在洗潔產品上,因此被告的行為首先構成了南非商標法第34條1款(a)項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其次,還構成了第34條1款(c)項下的商標淡化。Verimark公司抗辯在包裝上使用寶馬的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因為那只是表明寶馬車而已,而且在包裝上也清楚地顯示了Verimark公司自己的“DiamondGuard”商標,因此不構成侵權。法官仔細考慮了該案的情形,認為商標的重要功能在于指示來源,只有當消費者感覺到Verimark公司提供的產品和BMW商標發生關聯時,才能認為產生了混淆,在此意義上也才能進一步判定商標侵權。法官認為在包裝裝潢上的BMW商標的使用將被視為指代該車,而不是清潔該車的Verimark公司的產品,因此該訴求被駁回。
法庭接著考慮了第34條1款(c)項下的商標淡化條款,主要是是否可能不正當地弱化了寶馬商標。至于丑化或者其他損害的情形,法庭認為顯然不存在。法庭首先指出,該條并不需要以混淆的可能性作為適用的前提。但是,該條也不能適用得過于寬廣。法庭認為,該條并不是說任何的對于該商標的使用,只要人們能喚起對馳名商標的聯想,就應該被制止,法庭應該考慮不當得利以及損害的可能性。而這需要由證據來表明,法庭認為,盡管Verimark公司利用了BMW的商標的商譽,但是不能說這樣的利用是不正當的。對于Verimark公司對于BMW商標的使用,一般的消費者可能會想到寶馬公司,但他們知道那只是Verimark公司對于該款車的隨意使用。這種單純的頭腦中的想象并不會導致BMW商標的損害,不管是弱化還是丑化。基于此,南非最高法院駁回了寶馬公司的訴求。
從該案看,南非最高法院對于淡化條款的適用也強調是在單純的聯想之外還應該具有不正當性,或者有證據表明這樣的聯想已經將導致對商標的商譽產生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