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類型以及許可合同的基本內容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9:01
- 摘要
文中介紹了獨占性、排他性、普通許可三種商標許可使用類型,以及許可合同的基本內容。
商標許可使用的類型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中對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以及在發生侵權時不同類型商標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的訴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1.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將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而許可人在上述約定范圍內不得使用該商標。由于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享有獨占使用權,因此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將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商標注冊人在上述約定范圍也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在上述約定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與獨占使用許可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許可不禁止注冊人本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特點在于,被許可人的數量可以是多名。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基本內容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或其授權人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而與被許可人達成的書面協議。依照《商標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
(二)授權范圍: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性質(獨占、排他或者普通許可);被許可商標的圖樣被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許可期限等。如不得在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以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并規定是否允許被許可人在企業名稱及廣告中使用該商標以及對使用行為進行監控,防止被許可人濫用商標。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被許可人再許可他人使用的條件及區域等。
(三)標識提供方式: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是控制使用商標產品(服務)的質量、數量、信譽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有以下二種:一是對被許可人產品質量好或許可使用費實行固定金額的,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權其自行印制商標標識,但被許可人應將印制商標標識的印制企業報許可人備案;二是如果被許可人的產品質量不穩定,或許可使用費是按生產或銷售數量來計算的,可以規定由許可人按被許可人的生產計劃提供,有利于防止因許可使用問題而產生糾紛。雙方還應約定商標標識的保管、使用、銷毀辦法。
(四)為保證商品質量而約定的有關措施,如技術、設備、服務等。許可人要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實施有效監督,約定定期抽檢的方法,防止因質量問題導致商標信譽下降。約定被許可人負有維護商標信譽,以及負有市場監控并告知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和義務。
(五)許可人保證被許可商標持續有效的有關條款如按期續展,不得在合同存續期間注銷被許可商標等。
(六)合同終止或解除條件。合同終止包括到期終止和提前終止。合同終止不能簡單規定,必須規定終止前后商標標識的處理保密、市場上流通中的商品銷售截止期限。提前終止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重要條款,許可雙方應力求嚴謹周密,比如約定被許可人有泄密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及破產清算、違反合同規定等行為時,許可方有權直接解除合同,被許可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使用該商標;反之,許可方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就提前終止做規定,被許可人不能按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標,會導致許可人無法支配該商標而導致糾紛。
(七)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許可費分無償使用、年度定額交納、按被許可方實際生產量交納等幾種計算方式,許可雙方應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商標知名度較高的,可按該商標因知名度而增值的部分計算;一般商標可采取定額或按實際商品生產量計算方法。
(八)違約責任。
(九)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生效日期。
(十一)合同簽約日期、地點。
(十二)許可人、被許可人簽字蓋章。
(十三)合同應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