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案例有趣的歷史遺留問題再審PARROT與鸚鵡YINGWU不構成近似-十象商標網
- 作者: 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1:37
- 摘要
商標案例有趣的歷史遺留問題再審改判鸚鵡PARROT與鸚鵡YINGWU不構成近似帶路網是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專業商標轉讓平臺可在中國商標網官網查詢核實買賣流程簡單方便商標出售更可一鍵上傳免費推廣買商標先查詢交易買賣商標就找帶路網.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天津鸚鵡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鸚鵡公司)和北方國際集團天津通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通信公司)、天津通信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判決駁回了鸚鵡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北方通信公司、通信公司未侵犯鸚鵡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為兩個鸚鵡商標是有效的注冊狀態是基于早期制度條件即外貿企業注冊鸚鵡PARROT生產企業出口商標生產企業在中國注冊鸚鵡YINGWU”商標在國內銷售據了解天津文化教育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和天津樂器廠在上述兩個鸚鵡商標使用過程中經國家有關部委、協會、天津人民政府多次協調2000年11月1日雙方簽署了解決鸚鵡品牌商標協議天津文化教育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許可天津樂器廠免費使用鸚鵡PARROT原則上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不在中國銷售鸚鵡PARROT品牌手風琴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天津樂器廠手風琴產品供出口。
合同約定的許可期限為2003年2月28日(一)鸚鵡PARROT注冊商標和鸚鵡YINGWU注冊商標也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鸚鵡手風琴最初是天津樂器廠的產品。
該廠的第一臺手風琴也是中國自主生產的第一臺手風琴誕生于1952年。
1962年由于天津樂器廠生產的手風琴出口需求中國輕工業進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冊了鸚鵡PARROT”商標。
該商標注冊時的登記材料中明確了其使用區域為國外而不包括國內是出口產品專用的。
后該商標轉讓給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轉讓時并未對商標的使用區域作變更。
而鸚鵡公司持有的“鸚鵡YINGWU該商標于1979年10月31日由天津樂器廠注冊主要用于國內生產和銷售鸚鵡仍用于出口商品PARROT注冊商標。
1983年商標法實施時上述兩個商標同時存在多年。
商標法實施后兩個注冊商標合法存在但各自的使用區域和范圍仍遵循注冊原則國內外(二)鸚鵡PARROT商標不得在中國銷售和使用是其注冊的初衷也是工貿雙方的協議。
PARROT商標注冊時國內生產企業不享有出口權。
改革開放后隨著企業獨立經營權的擴大工貿雙方就鸚鵡商標的使用發生了爭議。
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明確規定出口商標只能用于出口不得用于國內銷售。
2001年天津文化教育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與天津樂器廠簽署了《關于解決鸚鵡品牌商標確認問題的協議》明確了各自商標的使用方法和范圍確認了天津樂器廠出口的手風琴可長期免費使用鸚鵡PARROT原則上天津市文化、教育、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不得在中國銷售鸚鵡PARROT牌手風琴。
可見當時工貿雙方都認可鸚鵡PARROT牌手風琴不(3)北方同心公司繼承鸚鵡PARROT在注冊商標的同時工貿雙方仍應就鸚鵡注冊商標的使用達成協議。
北方通信公司于2000年以企業重組的形式獲得了鸚鵡PARROT注冊商標完全清楚商標的形成、使用過程和糾紛。
由于鸚鵡商標的特殊性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和工貿雙方的協議對鸚鵡PARROT注冊商標的繼承人仍然有效應當遵循。
商標所有權的變更并沒有改變商標注冊的初衷和對商標持有人商標使(四)標注鸚鵡PARROT注冊商標的手風琴在中國銷售嚴重侵犯了鸚鵡公司鸚鵡YINGWU注冊商標專用權允許他人在中國銷售和使用鸚鵡PARROT手風琴注冊商標構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應當依法維并依法駁回北方同心公司的一審一審法兩個鸚鵡商標都是基于早期制度條件形成的有效注冊狀態即外貿企業注冊鸚鵡PARROT生產企業出口商標生產企業在中國注冊鸚鵡YINGWU商標在中雖然英文存在兩個商標PARROT和拼音YINGWU然而商標的主體鸚鵡圖案、中文和整體構圖完全相同。
根據相關公眾對商品商標的一般稱謂習慣兩個商標的名稱完全相同。
因此這兩個商標屬于極其相似和混淆鸚鵡公司獲得商標權后的社會評價有所提高。
在接下來的幾年里它連續被認定為天津著名商標、金門老字號、中國老字號和知名商標。
企業規模不斷擴大進一步成為國內手風琴行業的龍頭企業。
相關公眾已經與鸚鵡公司建立了唯一的對在此背景下市場上出現了相同的標題品牌商標標志基本相同的鸚鵡PARROT品牌手風琴商品會誤導相關公眾誤認為鸚鵡PARROT牌手風琴和鸚鵡YINGWU牌手風琴是同源的或者生產企業之間二審駁回上訴一審二審認為雖然上述兩個商標都是英文的PARROT和拼音YINGWU不同的是商標的主體鸚鵡圖案與中文和整體構圖幾乎完全相同。
根據相關公眾對商品商標的一般稱謂習慣兩個商標的名稱完全相同因此兩個商標屬于高度相似且容易混淆的標志。
YINGWU當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時應當對該商標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再審最高人民法在“鸚鵡PARROT商標和鸚鵡YINGWU商標在商標標志的構成要素、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差異而不是同一商標或同一商標。
商標法的規定應當確定其各自的專用以出口和國內商品為標準劃分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結果不是由商標注冊人造成的也與商標法僅基于商品和服務類別審查商標注冊申請的基本規定相沖突因此在消除相關法律障礙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回復到一個完整的狀態然后堅持兩個有效的注冊商標人工劃分出口和國內銷售領域要求一方商標注冊人繼續承擔缺乏法律依據的限制性條件顯然不符合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的法律要求也不符合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立因此鸚鵡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無一審、二審法院將鸚鵡PARROT商標專用權的范圍限制在出口商品上缺乏法律依據綜上所述北方同心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