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寶芝林公司遂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10:43:29
- 摘要
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不存在實際混淆等因素,認定被訴侵權標識雖然在構成要素上與涉案商標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浙江寶芝林公司有特定的聯系,與涉案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廈門寶芝林公司、本草說公司、漢宛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浙江寶芝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不存在實際混淆等因素,認定被訴侵權標識雖然在構成要素上與涉案商標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浙江寶芝林公司有特定的聯系,與涉案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廈門寶芝林公司、本草說公司、漢宛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浙江寶芝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浙江寶芝林公司發現,廈門寶芝林公司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寶芝林養生自營店”的店鋪中銷售了一款“寶芝林南懷瑾艾草艾灸肚臍貼”,銷售頁面即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圖案。浙江寶芝林公司遂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2012年,可味公司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商品上的玫瑰花型立體商標。2017年9月,根據可味公司的申請,廈門海關扣留華威廈門公司申報出口美國的涉嫌侵害其商標權的品牌為“ALBERTS”的兩款巧克力共千克。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是美國公司阿爾伯特森集團通過德國優質糖果公司委托華威廈門公司生產,該產品為玫瑰花形狀的巧克力,整體外形、顏色與自然界中的玫瑰形狀基本相同,與原告請求保護的玫瑰花型立體商標整體上構成近似。可味公司遂以華威廈門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寶劍出鞘,芝草成林。”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一系列以清末民初武術家黃飛鴻為主題的影視作品熱播,黃飛鴻開設的“寶芝林”跌打醫館給人們留下了深刻印象,以“寶芝林”為字號的企業如今遍地開花,“寶芝林”系列商標的權利人亦存在眾多主體。圍繞著“寶芝林”三字,浙江杭州與福建廈門兩家字號均為“寶芝林”的企業產生了一場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駝公司)系“駱駝”系列圖文商標的權利人。駱駝公司認為廈門市某幻公司等兩被告生產、銷售的戶外帳篷睡墊等產品上使用了與權利商標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起訴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30萬元。
點評:本案一方面明晰了商標和商號兩類標識關于知名度、市場影響力的證據可以相互參考,兩類商業標識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輻射,另一方面堅持以市場價值為導向,支持了較高的侵權損害賠償。該案嚴謹科學地界定了商業標識法益的權利保護邊界,切實加大了對以芯片為代表的戰略新興行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助于促進芯片行業的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健康發展,展現了廈門中院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的堅定決心和司法能力。(李晶?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認定,根據在案證據,涉案商標構成馳名商標,遂判決立幫順公司停止制造復制、摹仿路易威登“”商標標識的非醫用口罩商品的行為,苑旭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出口、銷售復制、摹仿路易威登“”商標標識的非醫用口罩商品的行為,并判決立幫順公司、苑旭公司連帶賠償路易威登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是涉案合同商標使用被許可方的主要義務,寶達公司長期不履行該義務,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遂判決:三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解除;寶達公司支付李宗熙商標使用許可費323144.2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寶達公司向李宗熙賠償損失300000元;國貿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與廈門森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15]中,審理法院即認定涉案商標在侵權商品上所占比例較大,字體較為突出,在相關公眾的選購方面商標貢獻率大。
廈門合道品牌管理集團黨支部書記、商標公司副總經理、廈門市商標(品牌)協會專家委員會智庫專家、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特聘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廈門城市黨建學院特聘客座講師,福建省首件臺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