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衛視對“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歡的注冊商標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10:16:32
- 摘要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一審判決江蘇電視臺是在不同的服務類別上使用“非誠勿擾”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但令人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沒有對相同和類似服務的認定進行詳細論證,只是簡單地按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來判別服務,也沒有對兩個商標在“音”、“形”、“義”上的不同進行對比,直接將江蘇電視臺的“非誠勿擾”等同于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得出兩個商標相同結論。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一審判決江蘇電視臺是在不同的服務類別上使用“非誠勿擾”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但令人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沒有對相同和類似服務的認定進行詳細論證,只是簡單地按照《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來判別服務,也沒有對兩個商標在“音”、“形”、“義”上的不同進行對比,直接將江蘇電視臺的“非誠勿擾”等同于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得出兩個商標相同結論。
首先,針對告江蘇電視臺使用“非誠勿擾”是否是商標性使用,法院認為“非誠勿擾”既是被告江蘇臺電視節目的名稱,也是一種服務商標。一審法院在綜合了證據后認為,如果僅僅將“非誠勿擾”定性為節目名稱,而不承認其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與江蘇電視臺將電視節目名稱注冊為商標的客觀事實不相符,也與被告江蘇電視臺在該電視節目中反復突出使用“非誠勿擾”并且進行廣告招商等客觀事實不相符。《非誠勿擾》節目的持續熱播和宣傳使其獲得了與節目名稱本身含義不同的獲得顯著性,即觀眾在聽到“非誠勿擾”時能將其與江蘇電視臺播放的節目產生聯想和對應,具備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是商標性使用。
2009年2月16日金阿歡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了“非誠勿擾”商標,并于2010年9月7日被核準注冊在第45類婚姻介紹所、交友服務等服務上。雖不至名揚四海,但“非誠勿擾”商標的成功注冊也算是立起一塊招牌,金阿歡的婚介所慢慢在相親領域開拓出了一角。但單純的線下運營哪敵得過漫天廣告的宣傳,搭載著電視和互聯網的高速傳播列車,金阿歡的“招牌”逐漸被江蘇電視臺《非誠勿擾》節目的名聲淹沒。
婚姻介紹所與婚戀節目服務,“非誠勿擾”與《非誠勿擾》,金阿歡堅定地認為江蘇衛視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構成對自己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上述說到,金阿歡的婚介所和江蘇電視臺的節目只是在服務形式上有所不同,兩者的本質都屬于“相親”、“交友”,至少可以認定為類似的服務。在類似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僅滿足“雙相似”的要件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進入下一步,即混淆可能性的判斷。而金阿歡則主張“反向混淆”。
作為江蘇省內網點數量多、服務下沉深的國有大型銀行,郵儲銀行江蘇省分行堅守“服務‘三農’、服務城鄉居民、服務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為廣大小微企業,尤其是“三農”小微經營主體持續輸送“汩汩清泉”,打通金融惠民“最后一公里”,連續多年被評為“江蘇省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金融服務先進單位”。
二審法院認為,電視節目名稱的使用就是商標性使用,且江蘇電視臺的宣傳以及其他官方報道都將《非誠勿擾》視為婚戀交友節目,是婚戀交友服務的一種形式,與金阿歡的注冊商標的服務項目相同。
圍繞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江蘇衛視對“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是否侵害了金阿歡的注冊商標,省高院從“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兩個要素著手,對這一焦點問題進行了全面的闡釋。
二審法院佇立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證據的碰撞之中,結合司法解釋規定的類似服務認定的標準,得出了與一審法院截然不同的觀點。二審支持了金阿歡依據公證書內容所提出的主張,認為判斷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時不能只關注服務的形式,也應考慮服務的內容和目的等,綜合判定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同時,江蘇電視臺的節目的宣傳使得相關公眾誤以為金阿歡的注冊商標與節目存在關聯,容易產生錯誤的聯系,符合反向混淆的規定,而珍愛網作為合作者也實際參與了宣傳等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2012年正是《非誠勿擾》節目平穩方向、一路“狂飆”的一年。如往年一般,為了新一輪的節目嘉賓儲備,節目組與專業推選相親對象的“珍愛網”開展合作,海選活動在深圳南山區如火如荼地開展。也正是同一年,在溫州的某一角落有一位名叫金阿歡的婚介所老板,不忍自己的商標及聲勢被江蘇電視臺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淹沒,憑借著“非誠勿擾”商標證書賦予的底氣,一紙訴狀便將江蘇電視臺和“珍愛網”告上了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原來,早在2010年《非誠勿擾》節目播出之前,金阿歡就將“非誠勿擾”四個字注冊在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上,一時間,《非誠勿擾》節目猶如從平穩的海域被迫駛向了風口浪尖,商標爭奪之爭一觸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