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9:07:17
- 摘要
本案中,根據脫普公司提交的廣告合同、廣告費發票、銷售發票、納稅證明、媒體報道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脫普公司已在中國境內通過銷售等方式,長期將引證商標一使用在“保鮮膜”商品上,且其產品銷售區域廣、銷售數量多,并獲得了相關榮譽。同時,脫普公司還投入了資金,通過多種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對標有引證商標一的商品進行持續、廣泛的宣傳。綜上,脫普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通過其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因此,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本案中,根據脫普公司提交的廣告合同、廣告費發票、銷售發票、納稅證明、媒體報道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脫普公司已在中國境內通過銷售等方式,長期將引證商標一使用在“保鮮膜”商品上,且其產品銷售區域廣、銷售數量多,并獲得了相關榮譽。同時,脫普公司還投入了資金,通過多種形式,在全國范圍內對標有引證商標一的商品進行持續、廣泛的宣傳。綜上,脫普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通過其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因此,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按需認定的原則。同時結合在案證據,在綜合考慮上述規定的各項因素后,對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給予與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相對應的保護。綜合脫普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通過其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因此,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本院另查,脫普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且在無效宣告請求中要求確認引證商標一、三在“保鮮膜”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近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接到舉報稱,有人冒用海口瓊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瓊安”注冊商標圖案,以及“海口瓊安消防”字樣,用于生產消防設備。在接到舉報后,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予以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此介入調查。
南國都市報6月14日(記者?蒙健?文/圖)6月13日,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海南立宣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突擊檢查,現場發現60個印有“瓊安”注冊商標圖案和“海口瓊安消防”字樣消火栓箱,經商標持有人公司確認,該批產品均為假冒其商標和廠名產品。目前,海口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已對海南立宣消防設備有限公司立案調查處理。
(1)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按需認定的原則。同時結合在案證據,在綜合考慮上述規定的各項因素后,對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給予與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相對應的保護。綜合脫普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通過其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馳名程度,因此,引證商標一在“保鮮膜”商品上已構成馳名商標。
宋蓮灃的主要上訴理由為:一、脫普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引證商標一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達到馳名程度,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地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所謂馳名的保鮮膜、包裝塑料膜商品差別較大,不存在關聯性,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使用并不屬于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二、訴爭商標已經核準注冊超過十年時間,經過多年使用和宣傳,已建立起較高知名度和相對穩定的客戶群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同引證商標一共存于市場,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關于紅牛商標的歸屬權和授權事宜,中國紅牛、泰國天絲雙方各執一詞,已經對峙長達7年,而中國龐大的能量飲料市場,也迫使雙方不愿輕易罷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