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使用“羅剎海市”作為歌曲標題的商標與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注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8:06:35
- 摘要
對于第二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分類按照國務院商標局公布的商品和服務類別表執行。根據該表,教育娛樂類屬于第四十一類,科學儀器類屬于第九類,珠寶鐘表類屬于第十四類,而音像制品、音樂作品等屬于第九類。因此,刀郎使用“羅剎海市”作為歌曲標題的商品與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注冊的科學儀器類商標的商品屬于同類商品,與其注冊的教育娛樂類商標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而與上海某珠寶有限公司申請的珠寶鐘表類商標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其中,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教育娛樂、科學儀器類商標已于2017年6月完成注冊;上海某珠寶公司申請的珠寶鐘表類商標已被駁回處于無效狀態。
咦?這么看,不論是車膜所屬的第17類商品商標或是貼膜服務所屬的第37類維修服務商標,確實和理想汽車起訴的注冊證號為30727125的第12類車輛商品商標不在一個類別。理想汽車以持有的第12類商標起訴貼膜店所涉及的第17類或第37類商標使用行為侵權豈不是亂彈琴?理想汽車的法務難道不知道以持有的第17類或第37類商標起訴貼膜店?——有沒有一種可能,理想汽車其實在第17類和第37類商標中沒有取得“理想”圖樣的注冊商標?
儀表閥門注冊商標屬于第九類因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第九類商標包括科學儀器、醫療器械、測量儀器、信號器材等商品或服務。
對于第三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近似商標是指與已申請注冊或者已注冊的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或者主要部分上相同或者近似,以致可能使相關公眾混淆的商標。因此,刀郎使用“羅剎海市”作為歌曲標題的商標與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注冊的教育娛樂、科學儀器類商標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屬于相同商標;而與上海某珠寶有限公司申請的珠寶鐘表類商標在文字上也完全相同,但由于該商標已被駁回處于無效狀態,不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勇闖天涯”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按摩器械;牙科設備和儀器”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1557011號“勇闖天涯”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假肢;縫合材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本案中,異議人請求對其“勇闖天涯”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證據不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證據不足。
其中,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教育娛樂、科學儀器類商標已于2017年6月完成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6月。上海某珠寶有限公司申請的珠寶鐘表類商標則已被駁回處于無效狀態。
被異議商標“理想圈子”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9類“旅行陪伴;包裹投遞;商品包裝”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7231713號“理想智動”、第30329525號“理想智造”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包括第39類“貨運;運輸預訂;導航系統出租”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部分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區存在一定區別,因而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其引證商標等證據不足。
第10類商標是指醫療儀器、器械、衛生材料、醫用敷料等與健康相關的產品。對于有涉及健康領域業務的公司或品牌來說,注冊第10類商標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于第四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是否會使公眾可能發生混淆是判斷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刀郎使用“羅剎海市”作為歌曲標題的商標與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注冊的教育娛樂、科學儀器類商標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且在商品上也存在相同或者類似性。因此,有可能會使公眾認為刀郎的歌曲與北京某傳媒有限公司有關聯或者來源關系,從而發生混淆。